在藏传佛教中“活佛”①—词的出现至“活佛转世”②概念的形成,再到“活佛转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与当时特定的政治条件、历史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灵魂观念发展到可以转移的巅峰状态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国王 [1],是统治者控制人们思想的工具。从整个世界宗教发展来看:政权掌控神权、神权制约人权、政权剥削人权、政权具有强权[2]。然而,从表象看,在西藏地区被统治者吹捧的藏传佛教,最后演变成神权高于政权和人权,神权③至高无上。但是,从当时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管理角度考察,实际上西藏地区的神权仍是受中央政权控制。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宗教首领权力传承的一种方式,这个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以及整个实施过程,都由中国中央政府主导和决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是中央政府治理西藏以及其他藏区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历代中央政府治藏的理念和能力。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形成于西藏地区及其他藏区地方,但都是在中央政府的允诺下才予以实施的。因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从其建立、发展和完善以至实施都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权威性。
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形成发展贯穿着中央权威性
自佛教传入西藏后,与藏民族原有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形成了具有高原特色的藏传佛教,并逐渐占据社会主导地位。藏传佛教内形成不同的派系,先后有宁玛派、噶举派、萨迦派、噶当派、格鲁派等教派产生。这些新兴的教派因有助于历代中央政府治理藏区而得到中央扶持。13世纪后,藏传佛教各教派竞争日趋激烈,对社会产生不利因素。针对教派首领的选择问题,中央政府扶持一些僧人成为首领,产生了活佛转世现象,后来将此制度化、法律化。活佛转世制度成为藏传佛教区别于佛教其他流派和教派的显著标志之一。
(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建立
宋元时期,由于西藏的宁玛派、萨迦派和噶举派几派并存,都在争取蒙古王室或后来的元朝中央政府的支持,力争扩大自己的实力影响信众,因此噶举派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历史上先后出现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世袭制和随后出现的伯侄继承制,首先开创了以“活佛转世”方式选定首领的做法,创立了活佛转世制度,以解决政教合一制度下教派选择继承人的问题。噶玛噶举派活佛转世的产生对整个西藏宗教产生重要的影响,该派活佛转世制度的形成标志着西藏活佛转世制度的建立。以后,藏传佛教各派都逐渐建立了活佛转世制度,至今已有700余年的历史。
13世纪后期,南宋淳佑十二年(1252年),忽必烈南征大理,路经康区东部(今四川甘孜和阿坝地区),噶玛噶举派在当地的势力和影响给他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由于治藏的需要,忽必烈就此在西藏推举扶植一个宗教领袖,于是邀请萨迦·班智达侄儿八思巴④和噶玛噶举派的噶玛拔希见面。此后,元宪宗蒙哥册封噶玛噶举派噶玛拔希为其国师,并赐予金印和大量白银等财宝,还特赠一顶金边黑色僧帽⑤。后来,黑色僧帽成为了噶玛噶举派黑帽系活佛的标志。同时“活佛”一词出现在西藏,随后噶玛噶举派噶玛拔希名扬四海,信众翻倍,使噶玛噶举派发展更为广泛。
噶玛拔希临终前对自己的弟子邬坚巴说“拉堆方面,必出一位继承黑帽系者,仍至彼未来以前,汝当代理一切。”[4] 13并将金边黑色僧帽交给邬坚巴。噶玛拔希圆寂后,邬坚巴根据师父的预示寻找转世灵童,在西藏的贡塘找到了噶玛拔希转世的幼童让迥多吉[5]。噶玛噶举派黑帽系第三世让迥多吉(1284—1339年)被认为是噶玛拔希的转世,这是西藏第一次确认一个幼童为其前辈的转世,他的出现翻开了西藏活佛转世的第一页。此后,噶玛噶举派红帽系活佛转世也随即建立,元朝曾封扎巴僧格 (1283—1349年)为灌顶国师,赐给一顶红色僧帽,但此时尚未建立起系统的活佛转世制度,都是根据前任首领临终前的遗言来决定,随意性比较大。
随着噶玛噶举派活佛转世的建立并得到中央政府多次赐予封号和扶植,此派在西藏的势力及影响力深远,其他教派一度出现改宗噶玛噶举派的情况。到14世纪后半叶,随着元朝的灭亡,噶玛噶举派取代了萨迦派在西藏的地位,是为其发展的鼎盛时期。从整个西藏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在明末清初随着格鲁派的兴起和清中央政府的扶持,噶玛噶举派在藏族地区的影响力一度下降。从噶玛噶举派黑帽系一世至今已有17位活佛转世,然而噶玛噶举派红帽系从一世转到十世活佛⑤就结束了,之后再没有活佛转世。
(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发展
15世纪兴起的格鲁派,由于在噶当派教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所以当格鲁派获得发展后,原来属于噶当派的寺庙都变成了格鲁派的寺庙。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在借鉴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清王朝制定并奉行支持格鲁派的政策,册封了达赖和班禅,并确立了金瓶掣签制度。1717年,准噶尔骑兵进入西藏,以武力扶持格鲁派在西藏的地位。对整个西藏地区的其他教派势力进行了清洗,使很多宁玛派与噶举派的僧侣遇害。同时,对宁玛派、萨迦派、噶举派寺院采取了兼并改宗的强硬措施,致使噶举派寺院锐减,特别是削弱了噶举派在藏族地区拥有的强大势力,从此,在清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格鲁派取得了西藏地方的统治权 [6]。
格鲁派是藏传佛教各大教派中最后兴起的教派。宗喀巴(1357—1419年,元至正十七年至永乐十七年)是该教派的创始人,他对该教派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在噶当派教义基础上加强僧院制度化管理,主张僧人脱离世俗,对僧人戒律有明确的规定。当时以拉萨的三大寺和日喀则的扎什伦布寺为主,形成格鲁派寺庙网,各寺庙之间建立母子关系,出现一个主寺统管多个子寺的现象。明万历六年(1578年),索南嘉措(1543—1588年)因驻青海的蒙古土默特部俺达汗的邀请,在仰华寺会晤,俺达汗赠给索南嘉措“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尊号,从此开始了达赖活佛系统转世,索南嘉措为第三世达赖喇嘛,前二世根顿主巴、根顿嘉措为追认⑥。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索南嘉措受明朝册封为“朵儿只唱”(即执金刚或金刚持)。清顺治二年(1645年),顾(固)始汗赠给罗桑曲吉“班禅博克多”尊号,为第四世班禅,分别追认克珠杰、索南曲朗、罗桑顿珠为班禅法系的第一世、第二世、第三世。清顺治十年(1653年)清世祖顺治皇帝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康熙皇帝又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为“班禅额尔德尼”。与此同时,萨迦派、宁玛派和苯教寺庙也相继采用活佛转世办法。至此,活佛转世制度在藏传佛教和苯教中普遍实行。
由于格鲁派独掌政教大权,最后形成了一个教派管理多个教派的情况,同时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从达赖、班禅被册封到呼图克图⑦的册封,再到金瓶掣签制度实施,有了明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从达赖第一世至今已有14位活佛转世;从班禅第一世至今已有11位活佛转世。后来其他教派都有活佛转世制度,但这些活佛都比达赖和班禅地位低,可出任摄政。格鲁派活佛转世一方面解决了法统传承,另一方面把格鲁派的喇嘛在西藏社会的政治地位、财产以及社会上的影响推上了顶峰。格鲁派独尊标志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发展。
(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完善
元明以来,西藏事务是由西藏宗教上层和信奉藏传佛教的大贵族操控,中央政府对西藏重大事务是派钦差进藏督办。清朝时期,中央政府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特别是对活佛的管理与活佛转世制度形成明文规定,体现了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少数民族政策的完善。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形成后,活佛转世逐渐形成一整套仪轨,但是,随着西藏地方政局的变动,在活佛转世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危及正法的弘扬,诸如噶举派红帽系十世活佛与六世班禅大师、仲巴呼图克图本为兄弟,为争大师遗产,竟然勾结廓尔喀入侵,使群众蒙难、佛寺被劫,危及国家安全。清朝中央接到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尼泊尔廓尔喀侵藏的报告后,立即征调军队,授福安康为将军,海兰察、奎林为参谋等率军平定。清军入藏击退了尼泊尔廓尔喀的入侵,后来清朝政府鉴于西藏地方吏治的腐败,制度废弛,流弊泛滥,指令在藏大将军福安康等筹议善后章程事宜,以使西藏事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达赖、班禅得知清朝议定章程,两人都同意。其中,八世达赖喇嘛请求“立定法制”“垂之久远”,决心为求格鲁派得到兴隆,用在佛祖面前金瓶掣签确定转世灵童的办法,取代妄指擅定的流弊,且以国家法典的形式颁布”[7]158—159。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经清朝中央政府审定后正式颁行《钦定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其中第一条就是设立“金瓶掣签”制度。清王朝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正式设立“金瓶掣签”制度。皇帝派遣御前侍卫惠伦、乾清门侍卫阿尔塔锡等把一个金瓶送到拉萨,西藏各大喇嘛和活佛在大昭寺等候迎接“金瓶”,主要是用于藏传佛教达赖、班禅及各大呼图克图的认定,由驻藏大臣亲往监视掣签。用“金瓶掣签”的方式来认定藏蒙最高等大活佛的继承,体现了中央政府扶植和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首领的权力,同时,对藏蒙宗教事务管理起到了协调宗教上层首领关系的作用。
“金瓶掣签”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西藏活佛转世制度的完善,这是对藏传佛教活佛之争的平息,也是日后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中的关键程序,更是中央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不断加以完善的内容。金瓶掣签制度在清朝一直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西藏第一次按照金瓶掣签制度认定的大活佛是八世帕巴拉活佛。据清朝史料记载,在理藩部注册受管的大转世活佛,加上达赖喇嘛、班禅大师共有39位,即格鲁派24位、噶举派13位、宁玛派2位。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建立金瓶掣签制度至清末共认定转世灵童91位,其中用金瓶掣签76位,由于种种原因经中央批准免于掣签的15位(含九世、十三世达赖喇嘛)[7]160。
学术界认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有其理论基础⑧,但从其成为一种制度过程来看,并不是因为有了理论就能自然形成制度,而是因为有了中央政府的支持才使转世理论变为现实,所以说,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是中央政权与西藏地方神权相结合的结果。显然,没有中央政府⑨的扶持就不可能有转世活佛的一切,虽然其理论让中央政府的统治者认识到藏传佛教转世说的影响力,但并不是说有了理论就能转世,转世活佛就能取得政治社会地位。噶玛噶举派、格鲁派以及其他教派的活佛转世都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支持。凡是经过中央册封过的转世活佛才具有较高或最高的地方权力地位,凡是经过中央册封过的教派才拥有较大或最大的社会影响力,历代各个教派、寺庙和活佛都在争取中央支持的原因就在于此。所以说,没有中央政府扶持的权威性就没有活佛转世,其教派或活佛也就没有了其政治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二、历代中央政府实施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是中央权威性的具体体现
在藏族社会中,民众普遍信仰藏传佛教,藏传佛教的社会影响极大,藏传佛教中的一些教派在中央王朝的支持下都能兴盛一时。因此,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成为中央政府管理西藏的一种最有效的办法。历代中央政府承上启下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规范和完善活佛转世制度。明末清初时期,由于活佛之争日渐明显,清朝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采取了更加严密的管理制度,实行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与措施,使依法管理活佛逐渐奏效。对活佛转世定制以及册封、称号是历代中央政府实施活佛转世制度的具体措施,关于活佛转世的中央权威性就体现在其中。
(一)元朝时期对活佛转世定制以及册封、称号
活佛转世制度在元朝时期形成,活佛得到元中央政府的重视并予以册封。起初,元朝对西藏宗教只关注萨迦派,主要以扶植萨迦派为主,最后把萨迦派推举到了西藏社会最高的地位。元朝对活佛转世定制的内容,首先从藏传佛教萨迦派第五代祖师八思巴谈起,八思巴一直效忠于忽必烈,因此忽必烈认定八思巴作为他治理西藏的代理人。宋理宗景定元年(1260年)封八思巴为国师,统领天下释教。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在中央设立了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方行政事务的机关——总制院,授命八思巴以国师兼管总制院的院务。至元二年(1265年)八思巴回到萨迦后,建立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并推荐忽必烈任命的释迦桑波为第一任“萨迦本钦”管理西藏行政事务,元朝赐“卫藏三路军民万户”之印签。至元七年(1270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升八思巴为帝师,封大宝法王,并赐玉印。至元十八年(1280年)八思巴去世,元朝赐号“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宣文辅治大圣至德普觉真智佑国如意大宝法王西天佛子大元帝师” ⑩。帝师制是元朝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历史记载,当时元朝的几代帝师都是藏传佛教的高僧,先后有14位藏族高僧享有国师和帝师封号。元明宗天历二年(1329年)封“灌顶帝师”贡嘎罗追、元英宗(1320年)封“大元国师”贡嘎尼玛建参、元惠宗 (1354年)封“帝师”索南罗追。帝师与国师册封的程序除赐封诰、玉印外,还要宣告全国。帝师既要管理西藏宗教事务,还要管理世俗政务,这亦成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之始源。由于元朝中央政府对萨迦派的推举,在西藏整体社会格局中,僧人始终扮演重要的角色。南宋景定元年(1260年),忽必烈和阿里不哥兄弟之间为争夺大汗之位而发生战争,1261年阿里不哥兵败,忽必烈夺得大汗位。噶玛拔希因以前不肯追随忽必烈而被投入监狱。南宋景定五年(1264年),噶玛拔希获得释放,便启程返藏,沿途经康、青地区传教8年,回到楚布寺。噶玛拔希是一位声望很高的佛学大师,与八思巴是同时期的人,忽必烈曾安排他与八思巴斗法,他显示“空中跏趺”的神通。后来追随忽必烈,被忽必烈推举给其兄蒙哥,得到蒙哥的赞赏并封噶玛拔希为其“国师”,还赐给他一顶金边黑色僧帽及一颗金印。三世噶玛巴让迥多吉正式开始噶玛噶举派黑帽系活佛转世,噶玛拔希被追认为噶玛噶举派第一位活佛。黑帽系第三世活佛让迥多吉的弟子扎巴僧格被元朝封为“罐顶国师”,曾赐给一顶红色僧帽。
(二)明朝时期对活佛转世定制以及册封、称号
明朝时期,一方面承袭了元朝治理西藏封赐各教振领袖的政策,另一方面彻底废除了元代帝师参政的制度。对不同教派势力,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封赐以防止任何教派独掌大权,便于明朝对西藏的管理。同时还创立了“王、法王”封号,给历任智者、贤者赐给名号、诏书,加以封赏,显示了明朝时期对西藏地方的管理。这也是充分考虑当时西藏政教合一的特殊性而采取的策略。根据当时西藏地方教派林立的特点,改变了元朝仅仅对萨迦派的关注与推举的做法,对具有地方实力的教派活佛赐加封号。僧官位置最高封“法王”,明朝先后赐封过三大法王,即大宝法王(噶玛噶举派黑帽系转世活佛)封号;大乘法王(萨迦派祖师)封号;大慈法王(格鲁派转世活佛)封号。次于法王职位的是“王”,明朝先后赐封过五位王,即阐化王(帕竹噶举派)封号;赞善王(萨迦派)封号;护教王(噶玛噶举派)封号;辅教王(萨迦派)封号;阐教王(止贡噶举派)封号,这五王都是领有份地的政教首领,其认定过程必须上报中央,由中央派人入藏册封。除了“法王”与“王”外,明朝还封有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喇嘛等各种僧官名号。这些僧官离职或升官必须由明朝直接决定,僧官犯法也要受中央的处分。
明朝永乐四年(1406年)噶玛派僧人首领南哥巴藏卜遣使入贡,明成祖封其为“灌顶国师”,并赐诰命。次年入朝加封“护教王”赐金印诰命。明朝永乐五年(1407年)封噶玛巴第五世黑帽系活佛德银协巴为“万行具足十方最胜圆觉妙智慈善普应佑国演教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赐给金印、玉印、诏书及珍宝,并封同去的3名高僧名号,赐金印”[8]。大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明成祖封萨迦派贡噶扎西坚赞贝桑布为“万行圆融妙法最胜真如慧智弘慈广济护国宣教正觉大乘法王西天上善金刚普应大光明佛”(简称正觉大乘法王),赐印诰,礼亚于大宝法王。宣德九年(1434年)明宣宗赐绛钦却杰·释迦益西御制法轮金印,封其为“万行妙明真如上胜清净般若弘照普慧辅国显教至善大慈法王西天正觉如来自在大圆通佛”。明神宗万历六年(1588年)俺答汗赠称第三世达赖喇嘛为“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1422年,明成祖委派高僧班丹扎失赴西藏审视得银协巴的转世灵童,开创了中央政府审查活佛转世的先例。
(三)清朝时期对活佛转世定制以及册封、称号
顺治元年(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在借鉴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清王朝制定并奉行支持佛教的政策。首先,对格鲁派活佛实行封授职衔、名号的制度。其次,佛门称号均由朝廷授予,名单均写入史册,其转世需报朝廷,并接受清廷加封,同时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称呼从此正式确定下来,并成为藏传佛教两个最大的转世系统,对册印有不同的规定:对达赖、班禅、大呼图克图各自封号,其册印都用金印;其他呼图克图的册印都用银印。再次,达赖、班禅、呼图克图转世必须经金瓶掣签,免于掣签必须报朝廷准许,未经中央政府册封不得私自认定活佛。
顺治二年(1645年)固始汗赠给四世班禅“班禅博克多“的尊号。顺治十年(1653年)五世达赖到北京朝见顺治皇帝,被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赐金册金印。 1713年,清朝康熙皇帝正式册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赐金册金印。红帽系第十世活佛却珠嘉措(1738—1791年)是第六世班禅贝丹益西(1738— 1780年)的同母异父兄弟,第六世班禅的哥哥是格鲁派的活佛仲巴呼图克图。1780年,第六世班禅应诏进京为乾隆皇帝70寿辰庆寿,不久因出痘逝在北京。乾隆帝以及满、蒙、汉各族王公大臣对第六世班禅的馈赠甚多,约数十万两白银。仲巴呼图克图当时担任札什伦布寺的总管,因教派不同不愿将这笔钱财分给却珠嘉措,却珠嘉措对此愤愤不平,便逃到尼泊尔诱惑廓尔喀发兵侵入后藏,大肆抢劫札什伦布寺的财宝。当清朝派遣大军进藏驱逐廓尔喀侵略军时,却珠嘉措畏罪自杀。清朝大将军福康安命令廓尔喀王归还却珠嘉措的尸骨及妻子儿女、门徒随从,作为停止战争的条件。后来,乾隆帝谕旨将却珠嘉措的尸骨分别挂在后藏及康区的各大寺庙,以为叛国者之戒,并废除了名号,红帽系僧人一律勒令改宗格鲁派,禁止红帽系活佛系统转世。六世达赖仓央嘉措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十月在布达拉宫坐床,拜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为师。在第司桑结嘉措与蒙古汗王达赖汗的权力角逐中,六世达赖处境尴尬,坐床时,他已15岁。他的身份被拉藏汗怀疑,并决议废黜。康熙四十年(1701年),达赖汗卒,2年后,其子拉藏汗即汗位。拉藏汗怀疑其父是桑结嘉措加害致死的,与桑结嘉措的关系日趋恶化。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双方终于爆发了一场战争。拉藏汗召集他的蒙古军队,擒杀桑结嘉措,并且立即将事件经过奏报康熙帝,同时,建议废黜桑结嘉措所立的六世达赖。康熙帝因桑结嘉措匿五世达赖之丧 15年之久,遂立即派专人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底动身赴西藏,封拉藏汗为“翊法恭顺汗”,下令废黜仓央嘉措。拉藏汗在废黜仓央嘉措后就新立了一个自己的六世达赖,然而并不为广大信众所接受。不久,又立了第三位六世达赖,这位出生于理塘(传说仓央嘉措在他的一首诗中曾就下一世达赖喇嘛的出生地作出过预言)的小灵童,就是后来的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1708—1756年)。由于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乾隆帝已正式恢复仓央嘉措为六世达赖喇嘛,所以,格桑嘉措在达赖喇嘛世系中就正式排定为第七世达赖喇嘛。1724年雍正帝赐汉、藏、蒙、满四体文金印“西天大善自在佛所统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之印”[4]124。
清朝中央政府对第八、九、十、十一、十二世达赖都给予册封及金印。十三世达赖喇嘛是乾隆皇帝建立金瓶掣签制度以来,继九世达赖之后,又一个未经金瓶掣签而确定为转世灵童的达赖喇嘛;而其免予掣签,与九世达赖一样,也是经过皇帝批准的。
(四)中华民国时期对活佛转世定制以及册封、称号
依历史定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以及其他活佛,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和册封,他们在西藏地方才有政治上和宗教上的合法地位。民国期间,外患不已,内乱频仍,中央政府孱弱,但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继续接受中央政府的册封。当时西藏地方正处于与中央政府分裂的高危局势,蒋介石也为此煞费苦心地寻求解决西藏面临分裂的办法,所以,当具有爱国意识的热振活佛在1934年2月23日摄政后,民国政府立即致电祝贺五世热振活佛出任摄政,并于1934年5月29日册封五世热振活佛为“辅国普化禅师”。达赖、班禅等多次表示维护祖国统一,拥护中央政府。1930年,十三世达赖还表示,其所最希求者,即中国真正的和平统一。
1933年12月,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西藏地方政府依传统旧制向中央呈报。国民政府派专使入藏致祭,并批准热振活佛为摄政,代行达赖喇嘛职权。对于寻觅十三世达赖转世灵童应遵循的办法,西藏地方政府都按照历来的规定一一呈报中央政府。十四世达赖出生于青海省,原名拉木登珠,在他2岁时被选为转世灵童之一。1939年,经西藏地方政府呈报,中央政府指令青海省当局派军队把他护送到拉萨。蒋介石在接到热振呼图克图的呈报电文后,立即派以吴忠信为首的中央政府代表团赴藏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坐床大典[9],并于1940年,以民国政府行政院的政令形式正式颁令:免予抽签,特准拉木登珠(灵童)继任为十四世达赖喇嘛。从而完成了对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小灵童的正式册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对活佛转世定制以及册封、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承接历代中央政府关于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定制。首先认定了噶玛噶举派黑帽系第十七世活佛。1981年11月,十六世噶玛巴在美国芝加哥圆寂,1992年,楚布寺迎请灵童回楚布寺。十七世噶玛巴正式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得到中央政府认可的高级活佛。其次认定了十一世班禅。1989年元月,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圆寂,中央政府决定在日喀则扎什伦布寺修建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的遗体灵塔,进行遗体保护和宗教葬礼,同时办理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等事宜。在中央作出决定后,扎什伦布寺僧众的寻访、报批工作严格地按照宗教惯例和历史定制进行。1995年11月29日,在国务院代表和特派员的主持下,十世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的金瓶掣签仪式在拉萨大昭寺释迦牟尼佛像前隆重举行,6岁男童坚赞诺布被认定为十世班禅的转世灵童。同日,国务院批准他继任为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授予汉藏两体文金印金册。
2000年,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圆寂。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作出了《关于准予寻访认定第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转世灵童的批复》,组成转世灵童寻访小组,依照宗教仪轨、历史定制,遴选出2名德珠活佛转世灵童候选人,并于拉萨大昭寺释迦牟尼佛像前庄严举行金瓶掣签仪式。候选灵童洛桑多吉中签,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继任为第六世德珠活佛。
自元朝以来,西藏地方的各大小活佛都由中央政府任免,这表明历代中央政府行使着任免西藏地方活佛的权力。这种权力,被后来的中央政府承继了下来。逐步统一和完善了对活佛的管理制度,这些活佛只有在历代中央政府正式封授后,才正式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并行使各自的权力。这表明活佛本身必须依靠历代中央政府的许可,才能兴教并巩固活佛的崇高地位。从上述事实看,藏传佛教活佛的转世制度、活佛的上任、或受处分、或立与废,都由中央政府来做决定。元朝以来,各个时期活佛转世制度的延续与实施过程都显现了中央对藏族地区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央的权威性就体现于活佛转世制度的执行中。
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体现中央权威性的启示
7世纪,佛教传入我国藏族地区,与其他民族地区相对而言称为藏传佛教,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政治原因,藏传佛教在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的地位,即在地方取得了统治地位,并得到了历代中央政府的认可,致使中央政府在元朝以后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藏地方一直保留了政教合一的社会制度。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不仅是宗教事务,而且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西藏地方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西藏地区形成并延续 700多年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是历代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宜的管理表明了历代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管理具有权威性。历代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及其活佛转世的管理延续至今,其影响也延续至今,对今后也具有启示意义。
(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是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重要内容
藏传佛教转世活佛不仅得到中央政府允诺确立起在宗教界的地位,而且受到了中央政府册封后活佛的影响力大增。如,元朝中央政府授予藏传佛教教派首领封号及金印,教派首领通过转世沿袭其地位,行使行政权力,他们代表中央对西藏实行行政管理,包括清查户口、建立驿站、设置军政机构,政权与教权合一成为政教首领。由于悠久的宗教传承对西藏民众长期的熏陶,信众认为活佛是菩萨的化身,对活佛寄予很深的厚望,活佛在教群心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神圣性,因此,活佛掌管行政事务,对民众的社会影响力必然增强。正因为在中央政府支持下,转世活佛取得了宗教权力,同时也被中央政府赋予管理西藏地方的政治权力,因此,活佛转世制度既是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其基础。如,从元朝以来,中央政府一方面赋予活佛宗教政治权力,另一方面也依靠地位较高的活佛管理西藏。元朝时期八思巴掌管了全国的佛教事务和西藏地方的行政事务。明朝时期,受到册封的宗教首领也掌管了行政事务。清朝时期,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共同管理全藏行政,班禅掌管后藏的行政。民国时期,十三世达赖喇嘛亲政后一直掌管行政事务。新中国成立后,十四世达赖喇嘛提前亲政,做出派代表参加和平解放西藏谈判的决定。可见,700多年来,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掌控西藏行政和宗教权力的都是经过中央政府册封的转世活佛。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藏传佛教的影响力以及转世活佛对西藏社会依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影响宗教和信教群众,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但是中央政府仍允许转世活佛以公民身份参政,十四世达赖喇嘛曾当选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他叛逃出走后中央政府将这一职务一直保留到1964年。十世班禅当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帕巴拉也曾当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此外他们还担任西藏地方领导职务,十四世达赖喇嘛担任过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十世班禅担任过自治区筹备委员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帕巴拉担任过西藏自治区政协主席。其他活佛也担任过自治区人大政府和自治区政协的领导职务。
(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实施体现中国国家主权
如上所述,藏传佛教转世制度是历代中央政府管理西藏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转世活佛还是中央政府命官,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西藏的权力。为了让这一制度规范化、法律化,清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都加强了对活佛转世的管理,并以法律确定下来。1793年,乾隆皇帝钦定、确立金瓶掣签制度,《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规定了活佛转世的相关条文:
(一)大皇帝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由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掣签认定。(五)关于军队编制,代本下设甲本、如本和定本等,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挑选年轻有为者充任,并发给执照。(八)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收入及开支,驻藏大臣每年春秋两次进行审核。(十)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政事,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十一)噶伦缺补时,从代本、孜本、强佐中考察个人政绩,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共同提出两个名单,呈报大皇帝选择任命。其余人员可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委任,并发给满、汉、藏三种文字的执照。(十二)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在世时,其亲属人员不准参预政事。(十八)堪布应选学问渊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其人选由达赖喇嘛、驻藏大臣及济咙呼图克图等协商决定,并发给加盖以上3人印章的执照。(二十一)今后所有免役执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负担。其因实有劳绩,需要优待者,由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协商发给免役执照。 (二十二)达赖喇嘛所辖寺庙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详造名册,于驻藏大臣衙门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便检查。(二十四)各活佛头目等因私外出时,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执票派用乌拉。(二十七)所有卸任之噶伦及代本,应将公馆及庄园移交新任,不得据为私有。 (二十八)不得提前发给活佛及喇嘛之俸银。[4]163
这些条文明确了达赖喇嘛的权力,完善了中央政府对西藏活佛、僧人、寺庙的管理制度。班禅、达赖转世的宗教仪轨自清王朝颁行“金瓶掣签”法规之后,随着历史的发展演变而日臻完善,形成为历史定制,以后中央政府可以准予活佛转世,可以革除或复封活佛名号,又可以停止或禁止活佛转世。
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喇嘛转世办法 (1936年2月10日会议公布),其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毕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均准寻认呼毕勒罕。其向不转世之寻常喇嘛圆寂后,均不准寻认呼毕勒罕。
第三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暨各处向来转世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呼早勒罕喇嘛等圆寂后,应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备案,由其高级徒众寻找其有灵异之同龄幼童二人以上,以为各该喇嘛之呼毕勒罕候补人,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转报蒙藏委员会查核,分别掣签。
第四条前条寻认之呼毕勒罕候补人,其在蒙古、新疆、青海、西康境内者,由蒙藏委员会令行该会驻平办事处处长与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同北平雍和宫扎萨克喇嘛缮写名签,入于雍和宫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共同掣定。其在西藏境内者,由蒙藏委员会咨行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缮写名签,入于拉萨大昭寺供奉之金本巴瓶内,共同掣定。其他特殊情形时,其掣签地点,均由蒙藏委员会临时呈请核定。如达赖喇嘛未经转世,应由驻藏办事长官会同班禅额尔德尼或护理达赖喇嘛印务人员行之。关于掣签之仪注,依照向来惯例办理之。
第五条依照前例规定掣定之一人,即为某某喇嘛之呼毕勒罕,由掣签人员报请蒙藏委员会查核转呈备案,并咨行该管长官转饬知照。
第六条前条所称某某喇嘛呼毕勒罕,应依照左(下)列手续将呼毕勒罕字样裁撤,始为次辈某某喇嘛。1.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掣定后,由该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呈请中央特派大员前往照料坐床,即于坐床之日,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2.章嘉呼图克图、噶勒丹锡埒图呼图克图、敏珠尔呼图克图、济咙呼图克图、那木喀呼图克图、阿嘉呼图克图、喇果呼图克图、察汗达尔呼图克图及其他驻京各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掣定后,均于各该喇嘛到京觐见国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之日,将其呼毕勒罕字样裁撤。3、驻扎蒙藏等处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之呼毕勒罕掣定后,非俟各该喇嘛年至十八岁,经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或盟长查明属实,报请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后,不得将其呼早勒罕字样裁撤。
第七条凡呼毕勒罕候补人,禁止在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之亲族中及蒙古各盟旗现任长官之家属内寻认。
第八条指认青海察罕诺们汗之呼毕勒罕之候补人,应就其属下人等众情悦服者指认之,不受前条之限制。
第九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圆寂时,其印信由该管地方长官咨报蒙藏委员会呈请派员护理,俟由中央特派员会同该管地方长官照料坐床之日,呈明移授。
第十条各呼图克图喇嘛等得有封号者圆寂时,其印信交由该呼图克图喇嘛等之商卓特巴,于本庙内敬谨尊藏;如未设有商卓特巴者,交由该呼图克图喇嘛等徒众中之达喇嘛,于本庙内敬谨尊藏,俟其转世裁撤呼早勒罕之日,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咨报蒙藏委员会,呈明移授。
第十一条喇嘛转世后,应换给印册者,由蒙藏委员会参照旧例呈明办理。
第十二条凡转世喇嘛,其前辈所得中央特给物品,除旧例可以使用者外,其余非经蒙藏委员会呈奉核准后,不准擅用。
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确定了活佛转世的寻找灵童、认定转世活佛及其他管理活佛事宜。这一时期,中央政权虽然孱弱,但承接清朝定制,仍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着活佛转世制度,十四世达赖喇嘛就是依据该办法准予转世的。
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10]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府对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活佛转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依法管理活佛转世是中央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依法管理西藏的重要内容,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时期都颁布了管理活佛转世的法律。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依法律管理一个地方包括宗教在内的事务,这个地方必然是这个国家行使主权的标志。从元朝形成活佛转世制度,到清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时期,不断完善依法管理活佛,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西藏地区主权的不断强化。
(三)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中的存废权力属于中央政府
在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中,哪一教派能否有活佛转世、能否继续转世都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应允,得不到中央政府的支持,教派在西藏就没有影响力。也就是说,各教派的强弱、各教派活佛转世的多少都由中央政府决定。清朝时期,明确了转世活佛立废权力归于中央政府,或者说归于最高统治者皇帝。由此开始,中国最高统治者皇帝或者是总统有权革除或恢复活佛名号。如,乾隆皇帝时期,废止了噶玛噶举派红帽系转世。再如,清光绪五年(1879年)皇帝批准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在布达拉宫坐床。光绪三十年(1903年)英军入侵拉萨,1904年7月十三世达赖率随从经内地北上蒙古库伦,清政府听信驻藏大臣有泰所奏,革除其名号,以示惩处。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三世达赖被恢复名号,并受旨入京觐见。清宣统二年(1910年)川军入藏,十三世达赖喇嘛出走印度,正月二十日清政府再次革除他的名号,1912年袁世凯为其恢复名号。 1919年10月,北京政府派朱绣入藏,与达赖多次会谈,达赖表示愿服从中央政府。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派刘曼卿进藏申明政府各项主张,达赖表示拥护国民政府,愿意恢复旧制,派人参加了第二年举行的蒙藏会议,并于1931年在南京设立西藏办事处。
总体看,历代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制度的权威性集中体现在:第一,历史上对活佛转世事宜管理的完善性,即逐渐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当今对活佛转世延续的制约性,即规定了活佛转世的程序合法性、管理合法性和禁止情形;第三,未来对活佛转世管理具有指向性,即活佛转不转世、怎样转世、转世活佛的承认与不承认、转世活佛的立废都由中央政府决定,中央政府决定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存续和废止。
(本文原载《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研究资料选编》编撰委员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研究资料选编》,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1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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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EB/OL].2007—08—02
①“活佛”:藏语称“朱古”,是“朱白古”的缩语,意为“幻化”或“化身”。
②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活佛转世”是作为“至圣”的“大德的觉悟者”(佛),为了“普度众生”从而产生的“意念”和“愿力”,自己选择的“回向世间”“普度众生”的道路。
③当时的神权是由僧人操纵,所以又称僧权。
④八思巴(1239 1280年),藏传佛教萨迦派第五代祖师,今西藏萨迦人。本名罗古罗思监藏,八思巴意为“圣者”,是尊称。蒙哥汗三年,忽必烈从受佛戒。中统元年,世祖即位,尊为国师,使统天下佛教徒。至元元年,使领总制院事,统辖藏区事务;六年,制成蒙古新字,加号大宝法王。
⑤因十世活佛到廓尔喀有叛国之罪,被乾隆皇帝下令废止转世。
⑥达赖喇嘛是格鲁派中最大的活佛,被称之为“观音菩萨的化身”,也是格鲁派中最早开始的活佛传承。
⑦清朝授予蒙、藏地区喇嘛教上层大活佛的封号“呼图克”为蒙语音译,其意为“寿’,“图”为“有”,合为“有寿之人”,即长生不老之意。原是藏语“朱必古”之蒙语音译,意为“化身”。
⑧如,周炜《活佛转世的理论基础研究》认为有六个理论基础。
⑨蒙古王室是元朝皇族前身,本文也将此列入中央王朝范围。
⑩元朝皇帝从西藏请来的僧人充当的一种最高神职。从元世祖忽必烈起,历朝皇帝都供奉帝师。元代各帝师都是藏传佛教流派之一的萨迦派高僧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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