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彬: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4-03 15:00:00 | 来源:《中国藏学》2009年第1期 | 作者:王小彬 | 责任编辑:

西藏的民主改革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西藏各族人民及部分民族宗教上层人士,采取和平协商方式,对西藏地区实施以土地革命、寺庙改革、解放农奴、废除劳役及高利贷为中心内容的全面社会改革。西藏的民主改革包括民主协商、边平边改、直接过渡[1]3个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统一的民族民主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1949年前后席卷中国内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西藏的继续和延伸。

西藏的民主改革开始于1959年4月,于1960年12月基本结束,以西藏自治区全境为实施范围,涉及的少数民族主要有藏、回、蒙、纳西等,人口超过100万。个别县(区)的民主改革在文革期间完成。其中,有6个乡没有进行民主改革,为直接过渡区。[2]

一、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由来

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的目标。中国革命的军事斗争同土地革命是分不开的。在中国的民主革命中,没有武装斗争的胜利和坚持,谈不上进行有效的土地革命;而没有土地革命,没有广大农民的全力支持,武装斗争也会归于失败。[3]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同志制定了土改路线,领导贫苦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抗战时期,根据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将土地改革变为减租减息,以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争取抗战胜利。抗战结束后,中共中央及时调整政策,制定了《全国土地法大纲》,指导解放区的土改运动。建国后,政务院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领导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个体所有制,发展了农业生产。

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的多民族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汉族地区的土地改革结束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不可能不纳入中国共产党的视野中。鉴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党在少数民族地区没有采取用武装斗争的方式来直接发动农牧民搞土地革命,而是采取慎重稳妥的和平改革措施。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毛主席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要改革。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4]1951年5月,《人民日报》发表“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社论,提出:为实现政治上的平等,以至逐步实现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则各民族内部不可避免地需要有步骤地实行适合于本民族发展情况的改革。毛主席在审读该社论草稿时批示:“中央的这个政策[5],不但对西藏是如此,对国内一切占少数的兄弟民族都是如此。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自觉地去进行,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地去进行,而由汉族或他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地去进行,那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6]明确地提出了包括西藏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协商方式实施社会改造的构想。也就是说,西藏的社会改革是整个新中国少数民族和平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1951年10月,周恩来在第一届政协三次会议报告中提出社会改造可以走和平的道路。“由于各民族的历史发展不同,目前的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步骤和方式也将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经过和平的道路向社会主义过渡。”[7]

从1951年开始,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社会改造在全国多数民族地区相继开展,取得了积极的成绩。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西部一些少数民族,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社会形态有特殊之处,内部分化不严重,宗教因素、血缘关系、亲属网络在人际关系中占重要地位,阶级对立不突出,农民对“地主”、“富农”仇恨不起来,阶级觉悟尚未觉醒……如果采取汉族地区或其他民族地区的土改方式划分阶级,没收及分配土地及财产等,难以找到合适对象;对号入座,也容易混淆矛盾,产生负面后果。在这些特殊地区,应该实施特殊的政策,使改革行之有效,实现社会形态的顺利转型。

1953年7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讨论了民族地区拟开展的社会改革,肯定其积极作用,“因为不进行社会改革,少数民族广大的劳动人民所受的压迫就还不可能最后得到完全的彻底的解放,社会不可能向前发展,过渡到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鉴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改革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工作,但是我们对其社会结构、经济状况等缺乏清楚的认识,加之群众觉悟尚处于启蒙阶段,民族上层及宗教上层还有着很大的影响,“革命的力量尚未长成也不容易长成”,开展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如果在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不仅纠正困难,挽回影响、取得信任也异常艰巨,因此“采取慎重稳进的方式是正确的,非如此不可的,今后仍必须坚持这个方针”。

改革即将进入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的地区,中央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统战工作会议”提出:“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改革可考虑不再采取其他民族地区已经采取过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方法去进行社会改革,而采用比较和平的方法,即通过曲折迂回的步骤和更为温和的办法去进行社会改革,以便十分稳妥地推动这些地区向前发展”。[8]该《经验总结》还特别强调“至于还没有进入阶级社会的少数民族地区,它们将直接地、但却是逐渐地和我们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提出了“直接过渡”问题。当中央统战部呈报《经验总结》后,在毛泽东主席的主持下,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对该总结逐字逐句加以讨论,修改补充。如毛主席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内各民族获得解放,因而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什么呢?……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身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一段中“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后面,特别加上“其中包括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强调了改革的必要和措施的稳步。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并通过了《宪法》,从法理上规定了民族地区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0月,经中共中央批准,该《经验总结》作为中央文件下发全国,指导民族地区相关工作的开展。

由于自然、历史、民族、宗教等原因,西藏地区与国内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不同的特点,但二者的共性仍很明显。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是国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藏地区的和平改革

关于民主改革前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关于西藏社会黑暗、落后,以及民主改革必要性的论著及论文颇丰,笔者在此不再赘述。这里笔者试图说明一个长时间以来被人们忽视的问题。西藏和平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西藏地区实现和平改革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西藏后来发生了叛乱是否意味着民主改革就不是和平改革的性质了?

先来回答什么是和平改革?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平改革是阶级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依靠劳动人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采用逐步的迂回曲折的方法来达到民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目的。不是通过强力斗争的方式强迫剥削者放弃剥削,而是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说服他们愿意放弃剥削;同时国家采取适当办法保证不降低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关于社会改革的具体政策、办法、步骤、部署和时间等等问题,由劳动人民的代表和公众领袖们进行认真的协商,双方真正赞成了,才动手,否则,宁肯慢一点,等待酝酿成熟了的时候再进行。[9]

为什么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可以采取和平方式?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从必要性看。西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非常落后,并且保存着封建农奴制和僧侣贵族专政。政教合一的领袖人物在群众中还有较高的威信,群众还拥护他们;中国共产党在西藏没有革命的基础;西藏又地处边疆,与中央关系不正常,帝国主义分裂活动此起彼伏。西藏的民族、宗教上层同人民群众有一定的联系,在劳动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手中有两面大旗,一个是民族,一个是宗教。解放后,一些上层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对象,他们手中又多了一面大旗:爱国。因为有了这几面大旗,就有了政治资本,所以就有了群众基础。因此,党和政府就不能采取汉族地区已经采取过的激烈的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对付他们,即不再用武装斗争来进行土地改革等,而采取比较和平的方法,即在步骤上经过曲折迂回、在方法上更温和的办法去进行社会改革,有条件地争取他们接受和平改革的方法。

从可能性看。①有中国共产党坚强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1950年1月建立了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1952年2月组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1956年4月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9年3月西藏上层集团发动武装叛乱后,国务院下令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改组后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西藏各族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和人民解放军,不怕反动的剥削阶级造反,使人民政府具备了在西藏实施民主改革的力量。不论采取和平斗争或者是强有力斗争,人民革命力量占绝对优势。②从和平解放之初,中国共产党在西藏建立了广泛的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由于这种统一战线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为西藏地区进行和平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③反对改革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反动分子发动的叛乱已经被平息,彻底扫除了民主改革的一个主要障碍,同时对民主改革持有怀疑和动摇态度的部分上层也转而赞成改革。④包括大部分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在内的全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地区已经完成了社会改革,有力量来支援西藏地区。

从实施和平改革的好处看。如果西藏上层当中的识时务者愿意接受和平改革,那对国家对群众是有利的,可以减少抵抗、减少破坏、减少民族间的隔阂。有利于孤立反动分子,争取爱国的上层人士。即便是他们拒绝这样的方针,也可以使中央政府有充分的理由采取强力斗争的方式来实现改革。

有人认为和平改革,因为有“和平”二字,好像不是革命,或者以为西藏是经过平息叛乱后进行改革的,此种改革是“暴力改革”或者说是“强力改革”,这种看法有待商榷。从和平改革的目的、性质、内容上来说是革命的;方式方法上是改良的,是革命的改良。改良是手段,革命是目的;是一种有原则的灵活性。尽管这里有一个内容同形式的矛盾,目的同手段的矛盾;但是手段服从于目的,形式服从于内容。因此,有必要完整而系统地掌握和理解和平改革的方式问题。李维汉同志曾提出,这叫“联合封建,消灭封建”。既然联合,就必须有必要的让步。和平改革是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统一战线的方式。一方面是要坚持自下地依靠、组织、发动群众,必要时还要武装群众;但同时应当与上层层层协商,争取多数,孤立少数。和平改革的对象都是剥削阶级,包括贵族、喇嘛、土司、头人等。要对这些人采取和平的方法来改造,就是不把他们撇开,而是要他们参加协商,取得他们对改革的同意。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中央主要负责人亲自做工作,一方面争取和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和团结的上层人物,坚持长期地和他们团结合作的方针,以换取他们对于改革旧制度的让步和赞助,引导他们一步一步地跟进和进步。[10]另一方面发展革命力量(包括民族的、劳动人民的武装力量),逐渐地通过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工作不断增加新的进步的因素,促进西藏地区的政权民主化。长期以来,学界同仁有一种论断:从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以前,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原封不动保持了8年。笔者以为,虽然西藏政教合一的农奴制基本上保持不变,没有遭受到根本的打击。然而,在中国共产党、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并进行各种可能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工作之后,那里的旧社会不能不发生变化,旧制度不能不开始削弱,革命的力量不可能不成长。[11]这样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使上层不能不逐渐同意废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后来,赎买政策成功地运用在西藏的民主改革当中,对没有参叛的领主及代理人的多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了赎买。

如何看待和平改革与平息叛乱的关系呢?也就是说,和平改革会不会引起叛乱和战争。有人提出,既然是和平的改革,就不应有战争,否则就不要冠以“和平”二字了;有人说,只要是改革,不管是和平的还是强力的,都会遇到西藏上层激烈的反对,因而战争是不可避免的;李维汉同志提出:“我们和平改革的方针本身是不要战争的,战争是可以避免的。但战争打不打不完全取决于我们。有那么一部分上层,他相信他自己还有力量,要和我进行武装较量,这种事情是有过的。”[12]因此,应该说,西藏的和平改革包含有反动上层和人民政府武装冲突的可能性。虽然中国共产党不主动采用强力斗争,也尽力避免武装冲突,但是,在西藏消灭封建农奴制度时,采不采用强力斗争,发不发生武装冲突,并不完全取决于藏族人民的愿望和党和政府的政策,还要看上层分子对改革所持有的态度。因此,在西藏用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民主改革时,也必须同时准备革命的和平发展和革命的非和平发展两种可能性。对于可能的战争应当有武装准备。1959年3月西藏发生的叛乱及随即进行的平息叛乱、民主改革证明了此点。

三、西藏民主改革的理论创造与政策特点

1、具有极强的理论政策上的独创性

(1)赎买政策。对农奴主、农奴主代理人和牧主,按其参叛与否,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对未叛农奴主及代理人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政策。

该政策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关于土地问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在长达近30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过渡时期,不管是在革命根据地,还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时期,如何用和平的方式,以最小的代价来解决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十分关注并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曾试图用革命导师的科学理论和大胆设想来解决和处理旧社会所遗留下来的一切生产资料及自然资源。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书中写道:“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权利,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这一剥夺是否要用赎买政策实行,这大半不是取决于我们,而是取决于我们取得政权时的情况,尤其是取决于大土地占有者老爷们自己的行动。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用赎买摆脱这整个匪帮,那对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13]革命导师列宁从当时俄国经济文化落后的实情出发,认为:“由于这种特殊情况,所以工人们目前才有必要对那些最有文化、最有才干、最有组织能力、决心为苏维埃政权服务并相当认真地帮助安排大的和最大规模的‘国家’生产的资本家实行特殊的‘赎买’”,并强调:“我们记得马克思说过,在一定的条件下,工人决不拒绝向资产阶级赎买”。[14]但是,在列宁试图将这个伟大的构想付诸实施时,却遭到了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使这一理论构想失去了一次实践的机会。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及对待中国革命的态度,对其成功地实施了赎买政策,把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毛主席曾说:“出这么一点钱,就买了这样一个的阶级。这个政策,中央是仔细考虑过的。”[15]但在解决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地区的土地问题时,因历史原因而未能继续这一和平的解决生产资料问题的政策。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时,党中央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解决特殊社会条件下所具有的特殊社会矛盾,并根据新中国已经成立10年,人民民主政权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充分考虑到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及解决西藏地区问题所能引起的国际反映,充分地联系到西藏本地区历史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状况、阶级关系及旧政权的特点等诸多因素,决定用赎买政策将未参叛的封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的土地、牲畜、房屋等多余的生产资料,由政府拿钱将其赎买,然后分配给该生产资料所在地的贫苦农奴群众,即将原来农奴主阶级用以剥削他人的生产资料改变为农牧民个体所有制。

(2)不划富农。不划富农是西藏划阶级中的一大创造。一是因为西藏是个封建农奴制社会,农奴没有土地所有权,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农村中没有或只有极少数的自耕农,也没有自由雇工。农村资本主义还未发展起来,因此西藏农村不存在富农阶段。二是把很小一部分剥削量在50%以上的人划为农奴主代理人,把一部分剥削量在50%以下的人划为富裕农奴或中等农奴,这样就扩大了团结面,缩小了打击面,有利于改革运动的进行。

(3)区别对待。根据西藏农区、牧区、寺庙、城镇和边境地区的不同情况,提出民主改革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的方法步骤,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农区的民主改革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以“三反双减”为内容,即反叛乱、反乌拉差役、反人身奴役和减租减息(日喀则未叛地区实行“双反双减”)。第二步是分配土地,废除封建农奴主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由于牧区与农区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牧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不分、不斗、不公开划阶级的措施,开展以“三反两利”(反叛乱、反乌拉差役、反奴役,牧工牧主两利)为内容的民改运动。寺庙的民主改革是进行“三反三算”(即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算政治迫害账、等级压迫账和经济剥削账)。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行政治统一,政教分离。城镇改革的方针是,在拉萨、日喀则、江孜、昌都等城镇,开展反叛乱、反封建制度、反封建剥削、反封建特权的“四反”运动,并贯彻执行保护工商业的政策。除叛乱首领、骨干分子独自经营的工商业由军管会登记接管外,其余一律不动。同时,安置贫民、乞丐、处理游民,组织就业,扶持手工业,加强城乡物资交流。在边境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更加稳慎和灵活的政策。在划分阶级、斗争方式、保留寺庙、安排中上层人士等方面,也都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政策。一些县区的民主改革都推迟到1966年以后才进行的。

2、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这既体现了政策文件本身应具备的特点,也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求真务实、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不同解决办法的优良作风,而不是照搬别人的经验或照抄马列著作的有关词句。不管是有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还是一个局部的小问题,党中央和西藏工委等都十分慎重,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不轻易拿出决策及形成文件;每一个重要政策的制定及出台,背后都包含着各级领导深入实际、力求掌握第一手资料及与有关人士充分协商的辛苦劳动和缜密思考。所以,由此而制定出的有关政策文件一经颁布执行,便显示出了极强的针对性,从而发挥出了应有的功效。

3、高度的灵活性从着手考虑和平解放西藏到西藏的民主改革,中国共产党对西藏的有关问题就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对西藏的特殊性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既没有简单地将西藏同内地各省市的情况同等对待,也没有将其他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情况与西藏划等号,而总是从共性中找个性、从一般中找特殊,只要在维护祖国统一、领土及主权完整这个大前提下,对西藏的许多问题都采取灵活处理、变通执行的原则。只要有利于团结上层,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生产的,都被视为合理的、正确的予以提倡。一些暂时不好办的、有阻力的事,都采取“拖一下”的办法,等待时机和条件的成熟,而不是采取强制的手段。这样就把政治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方法的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4、密度大、效率高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党中央及西藏工委等就围绕着西藏民主改革及与民主改革关系极为密切的有关问题,先后制定和颁布了38个政策文件等(不完全统计)。这么高的工作效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西藏当时情况的复杂性及进行民主改革的艰巨性,以及中国共产党在新情况下没有从经验和本本出发的实干作风。

5、抓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党中央及西藏工委等当时制定和颁布执行的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平叛和民主改革方面。这就紧紧抓住了西藏当时的中心工作和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而没有受当时党内斗争及全国形势的影响,从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民主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6、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面对新的工作环境、艰巨的工作任务,出现失误和偏差都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党并没有让这些失误或偏差继续蔓延或扩散,而总是能及时发现并予以迅速地纠正,并以文件或指示的形式予以坚决纠正,从而使中共的正确思想得到了很好的落实,受到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四、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是人类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旧西藏,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主阶级掌握着西藏的政权和神权,剥夺了农奴的一切权利,连做人的起码权利都被剥夺。西藏的人权实际上是三大领主的特权。推翻封建主义的专制统治,与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思想并不矛盾。按照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天赋人权”观点,农奴应有与他人平等的权利,而农奴的人权被领主阶级所剥夺,领主阶级的成员则可说享受了“超人权”,这种封建的农奴制社会的不平等性正是早期人权主义者所针对斗争的主要目标。

从17世纪开始,欧美等许多国家和民族中,封建专制制度和奴隶制度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所取代。20世纪初期,辛亥革命一举推翻了中国历史上最后的封建专制统治的清王朝。由于中国民主革命发展的不平衡性,在西藏这样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民主革命。加之西藏高原环境闭塞,人们的思想又处在宗教的控制下,西藏本身也缺乏产生民主革命思想的土壤。因此,直至1959年,特别是和平解放前,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还存在着,广大农奴的人权状况亟待改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西藏民主改革,是彻底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解放西藏百万农奴的一次伟大革命,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继续,也是世界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同于欧美资产阶级领导的反封建特权斗争。它的前途就是要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以说,西藏的民主改革是实现人权的一次伟大革命,但又远远超出资产阶级“人权”的狭隘范畴,它要解决的是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95%的百万农奴的人权,而不是占人口仅5%的少数人的特权。只有把着眼点放在维护广大西藏人民的人权问题上,才能认识到西藏人权的本质。西藏民族的解放,归根结底,是作为藏族主体的占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阶级的解放。

据不完全统计,现代的世界人权保障文书已有100多个[16],在世界性人权约法、区域性人权约法和具体人权约法中,都有涉及人身权利、废除奴隶制和与奴隶制相类似的社会制度的宣言、公约和宪章多个。国际人权约法中关于废除奴隶制度的规定,也足以说明废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必要性和正义性。鉴于世界上一些地区和国家还存在奴隶制度的实际,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了《禁奴公约》。公约在前言和正文条款中对奴隶制进行了界定,并规定禁止对奴隶的强迫劳动和奴隶贩卖行为。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1956年,联合国又颁布了《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其中还对“农奴制”专门作了界定,指出它是与奴隶制相类似的奴役制度,属废除之列。[17]

废除奴役制度、解放奴隶的斗争史是人类历史的重要内容之一。从美国废除奴隶制的斗争看我国废除西藏农奴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实行的是双重标准。人们不禁要问:“美国解放黑奴是尊重人权的表现,为什么解放西藏农奴却是‘反人权’呢?美国南方诸州的农奴主反对解放黑奴纷纷宣布独立,林肯总统以军事行动粉碎他们的‘独立’是正义行为,何以西藏少数人闹‘独立’却又被人赞赏呢?……要在实际上去坚持同一正义、真理、法制,岂能对此一个准则,对彼一个准则?”[18]废除一切奴役制度,不管是奴隶制、农奴制和殖民主义者占领殖民地后形成的奴役制度,都是为争取人类的平等权利的正义斗争,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西藏的民主改革绝不是对“西藏人权的践踏”,而是维护西藏人权的一场深刻革命。

西藏民主改革很有特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央的方针原则与西藏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制定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政策、指导工作。既能集中力量平息叛乱和打击隐蔽的叛乱分子,又能不失时机地开展民主改革工作,恰当地执行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既能充分发动群众,消灭农奴主阶级,又能对叛与未叛的领主区别对待,依靠贫苦农奴和奴隶,团结中等农奴(包括富裕农奴)和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面很小;既能在西藏这块没有革命基础的地区彻底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民主革命,又能不照搬其他省区的做法,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向社会主义过渡,把不断革命论和社会发展阶段论、革命的和平发展论与革命的非和平发展论正确地运用到西藏高原。毋庸置疑,西藏的民主改革是世界人权解放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人类人权解放运动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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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过渡的主要涵义是:在阶级分化不明显,还处在很落后的边境民族地区,可以不把土地改革作为一个革命运动来进行,而是采取依靠贫苦群众和比较富裕的劳动人民,结成巩固的联盟,团结一切和本民族广大群众有联系的上层领袖人物,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团结改造一切剥削分子,在国家的大力帮助下,开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逐步地改造原始落后的因素和旧有的生产关系,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西藏民主改革中,理论上并没有提出一个直接过渡的政策,但实践上出现了直接过渡地区。

[2]阿里地区扎达县的楚鲁松杰乡、底雅乡、什布齐乡,以及日喀则地区定日县的绒辖乡和定结县的陈塘乡、藏噶乡,总共两个地区3个边境县6个乡中的400余户5000人未进行民主改革。这些地区实际上即是上文提到的“直接过渡”地区。但当时,西藏工委并未有一个“直接过渡”的考虑。

[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第88页。

[4] 《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第17页。

[5]指“十七条协议”中“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当群众提出要求时,要采取与西藏地方官员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这一句话。

[6] 《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第50页。又,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等编:《和平解放西藏》[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8页。

[7]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民主改革》[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7页。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Z],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647—683页。这个《经验总结》曾经中央政治局讨论。1954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以中央文件形式正式转发了这个经验总结。

[9]李维汉:《进一步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A],1956年9月25日,见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7页。

[10]李维汉回忆说:“毛主席与西藏代表团公开讲,(实行赎买政策后)一不降低政治地位,二不降低生活水平。”李维汉:《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关于1956年到1962年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草案)的发言》[A],1956年2月28日,《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第141页。

[11]从西藏地方来看,进藏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解放西藏、经营西藏,经过8年时间的大力开展上层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相应地开展影响群众的工作,逐渐站稳了脚跟。西藏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许多可喜的变化,在“十七条协议”框架下朝有利于社会改革的方向发展。政治上,原有的西藏地方政府一统西藏的局面被打破,“两种性质、三面四方”的政权架构成为不争的事实;班禅返藏,恢复固有地位和职权,噶厦派往日喀则的基宗也被撤销;经过与伪人民会议的斗争,噶伦之上设司曹的制度被取消;撤销“外交局”,外事统一于中央;中印两国签订协定,取消印度继承下来的英帝国主义在藏享受的各种特权;达赖班禅联袂进京出席一届人大,当选为国家领导人;成立筹备委员会;“旺杰平措事件”后筹委会通过《关于免去西藏各族人民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员的人役税的决议》等等。经济上,昌都解放后,免除了1949年前人民欠噶厦的所有内外“差”和高利贷粮款,废除了政府及其官兵向人民无偿征派、征收各种徭役和实物“差”的制度;噶厦内部适应形势的发展成立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改革委员会;经济统战工作及影响群众的工作方面:3万藏族民工以工代赈参加青藏、康藏筑路,还有生产、贸易、医药、发放农贷;文化上,组织各种进步青年、妇女组织及开展的联谊活动。

[12]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A],1957年4月4日,见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第215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0、548页。

[14] 《列宁选集》[C],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0页。

[15] 《毛泽东选集》[C],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37页。

[16]董云虎等编著:《世界人权法纵览》[M],第五编目录统计,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14页。

[17]史金波等:《西藏人权研究》[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8页。

[18] [美]宗鹰:《“台独”随谈》[J],香港《镜报》1992年第3期,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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