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藏区法律现状和法制建设领域。就其特点而言,目前在涉藏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对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民族法学和藏族习惯法的分析和论述占据绝大部分,而关于国际法的研究,特别是从国际法原则分析西藏主权和人权状况的研究尚不多见。
(一)涉藏法制史研究
考察西藏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和习惯法渊源作为历史与法律研究交汇的边缘学科方向,这些年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
次仁潘多、欧珠永青的《试析吐蕃赔偿命价标准法》(《西藏研究》第2期)从吐蕃时期“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盗窃赔偿律”等规定对吐蕃赔偿命价标准法进行了分析,指出这些内容较为具体,操作性也较强,从中可以反映出当时吐蕃社会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纠纷,以及吐蕃社会法律依据人的不同等级或身份而蔑视下层百姓的残酷性。此外,吐蕃法律的一些规定也具有在证据的使用及取证方式上神示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并存,以及宗教和道德法律化的特点。
牛绿花的《试论西藏政教合一体制下相关法律框架及其特点与启示》(《西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4期)分析了民主改革以前的西藏法律体系,指出西藏自吐蕃时代以来就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地方法律体系,同时西藏自元朝起开始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以来,历代中央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针对西藏的法律制度,并且逐渐成熟和深入,并最终实现中央政权对西藏的统一立法。这个双轨制法律体系向单一法律体系过渡的过程也是中央对西藏的管理日益成熟,西藏与内地政治联系不断强化的过程,从中我们可以吸取一些有益的经验,更好地处理今天的涉藏问题和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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