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藏族民间习惯法研究
藏族民间习惯法及其与现代法律体系的配适问题是涉藏法律研究的重要环节。2010年对于藏族习惯法的研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有启发性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出现了从比较法制的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
淡乐蓉的《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赎罪金”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藏学》第1期)将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的“赎罪金”制度放在异质文化下的人类同质的生存规范文本框架内进行比较,并认为两者虽于不同法律文化场域中生发和发展,其宗教文化基础迥然相异,法律规则来源也大相径庭,但从规则内容到形式却基本上毫无二致。文章认为,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赎罪金”制度均源自宗教禁忌规则体系,其本质与当时生活的精神和物质环境密不可分。
李玉兰、南杰·隆英强的《藏区习惯法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冲突和融合——以藏族“赔命价”为例》(《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第4期)认为,藏区习惯法是一种古老的民间法,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与现行国家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以藏区习惯法中典型的赔命价为例,藏区习惯法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一定冲突的同时,也有补充和完善的效能。因此,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对藏区习惯法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限制地加以利用和借鉴,使二者协调发展。这种理论观点既有利于尊重少数民族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和稳定藏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后宏伟、刘艺工的《藏族习惯法中的神明裁判探析》(《西藏研究》第5期)认为,神明裁判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曾普遍存在于世界许多民族的历史中。藏民族神明裁判历史悠久,并一直延续到民主改革之前。神明裁判有其存在的认识、现实和程序制度基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古老性、宗教性、替代性、反科学性和终局性特点。其实质是审判人员利用本部落或地区通行的人们对神灵的虔诚和敬畏心理,依托神灵做出裁判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今日藏区,神明裁判在形式上虽然已不复存在,但受文化惯性影响,神明裁判的观念仍然存在。对其进行客观分析,理性批判,揭示其本质,既有利于维护藏区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刘艺工、张鹏飞的《西部开发语境下的藏族部落习惯法——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为例》(《甘肃理论学刊》第3期)集中讨论了藏族传统部落习惯法在新时期的发展演变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契合问题。历史上,藏族部落习惯法广泛存在于藏区各地,民主改革后曾一度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开放后,藏族部落习惯法重新回潮,并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文章认为,部落习惯法中一些法制理念与国家法截然不同,成为藏族地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藏族部落习惯法是藏族群众长期生产、生活经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民族成员间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章。虽历经多次社会变革,一些藏族部落习惯法依然得以延续,说明其具有浓厚的社会根源和相当强的地域约束力。因此需要将国家法与藏族部落习惯法进行一定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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