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西藏传统法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9 17:53:34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二、法律研究

统观2010年的涉藏法律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涉藏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上尤其是吐蕃和元明清三朝时期的藏族传统法律制度、西藏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藏族习惯法三个领域。关于国际法的研究,特别是从国际法原则分析西藏主权和人权状况的研究尚不多见。从方法论上看,法律与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政治学的交叉研究较多,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进行的研究还比较缺乏。

(一)西藏传统法制研究

西藏传统法制研究属于历史与法律交叉的法制史研究的范畴,一直以来发展较为有限。近些年来,随着学科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该领域。2010年西藏传统法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上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考察上。

田庆锋的《60年来清代西藏法制史料整理、立法制度研究述评》(《西部法学评论》第2期)回顾和考察了1949年以来清代西藏法制史的史料整理和立法制度研究状况,从档案史料整理、地方志、清人文集、笔记、传记、碑刻等史料的整理和翻译、法律文件的汇编和整理等角度总结了清代西藏法制史料整理的成就,从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立法体制和立法成就等方面论述了清代立法制度研究的发展,并分析了这两方面研究的特点,即这些研究是历史学界、民族学界、藏学界、法学界共同努力和交流的结果;清代涉藏档案史料的翻译整理主要围绕西藏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展开,从整体上看研究方法具有单一性,立法制度的相关研究成果缺乏一定深度。

南杰·隆英强在《论法文化视域下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与地位》(《当代法学》第2期)中认为,法文化视域下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整个中华法文化与藏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博爱的伦理判断、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全民信仰藏传佛教与对青藏高原的社会态度等有机结合的生活方式的总和,体现了藏文化的博大精深和藏族传统法律制度的精髓与核心。代表中华法系的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导法源的中原传统法律思想与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文化视域下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诸法合体,体系独特,内容丰富,是世界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影响深远。站在中国法治建设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研究这些本土性传统法文化,不仅对现阶段藏区社会的稳定发展有所裨益,而且对发展社会主义民族立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实施,丰富中国法文化的研究内容和范围,推动21世纪的中国法治建设等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刘艺工的《藏族成文立法的演变及特点探议》(《文化学刊》第4期)首先介绍了藏族成文立法的历史演进,包括赞普时期颁布的《法律二十条》《六大法典》、吐蕃《三法》和元、明、清时期西藏地方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的《十五法典》《十六法典》《十三法典》。文章进而分析了藏族成文立法的特点,即浓厚的宗教色彩、诸法合体的混合法属性、刑罚上的等级性。文章指出,藏族传统立法一直沿用至1959年民主改革时期,但传统法制观念在今天依然有影响力,加强对传统法制的研究对于理解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保持藏区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牛绿花的《元以来历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化研究之一》(《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第4期)认为,藏传佛教到元朝时已发展成为藏区的主流宗教信仰,并且影响着藏区的各方面。因此,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不断规制和调整就成为元以来历朝中央政府对藏政治策略的首要任务。鉴于这种重要性,元以来历朝中央政权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实施和立法调整,主要包括册封宗教首领、礼遇喇嘛,设置中央和地方专门管理机构,扶持建立地方政教合一政权,规范限定宗教首领世俗权力、规制大活佛转世的立法等方面。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不断强化了统一国家主权、保持了藏区社会稳定、促进了藏区经济相对发展。在当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这些政策法规对国家如何管理藏传佛教宗教事务和藏传佛教如何谋求自身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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