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研究——社会管理与社会稳定

发布时间:2021-11-19 18:02:28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刘颖、徐平的《西藏干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的看法——基于中央党校西藏班学员的调查》(《中国藏学》第1期)一文,提出应客观判断西藏的社会稳定形势,均衡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解决西藏民族宗教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坚持优先发展农牧区,增加农牧民收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重点关注城市弱势群体和失业群体;深化对口援藏政策,为西藏内生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刘芳、张阳阳的《民族社会工作介入“藏区”的必要性、问题和对策分析》(《社会工作》第2期)一文,认为民族社会工作的介入能够为藏区民族工作的开展注入新的力量。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专业人才不足、过多依赖政府、文化适应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培养了解藏区情况的专业民族社会工作者,挖掘并调动在地优势,立足藏区文化,才能更好地推进民族社会工作在藏区的发展。

廖云路的《“三重跨文化传播”:涉藏生态报道的话语研究》[《西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1期]一文,认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在涉藏报道中占有突出位置,涉藏生态报道在国内外媒体中呈现出“三重跨文化传播”的特征。文章在话语分析的基础上厘清“他者化”,并指出树立“三重跨文化传播”观对于涉藏生态报道“去他者化”的意义。

郝晓光、佘世建等人的《朗县涉及藏南地区被占领土吗?——关于藏南地区“6县说”与“5县说”的探讨》(《地球物理学进展》第4期)一文,认为藏南地区被占领土涉及“错那、隆子、墨脱、察隅、朗县和米林 6个县”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藏南地区被占领土只涉及错那、隆子、墨脱、察隅和米林5个县,朗县不在其中。

刘慧明的《断裂与修复:甘青藏民族地区犯罪治理模式之形塑》(《兰州交通大学学报》第2期)一文,对甘青藏等民族地区的犯罪治理,在制度安排上应高度考量当地实情,改造和调适诸如刑事习惯法、乡约村规等具有“地方性知识”的解决纠纷资源,通过适度变通刑事法律、分区治理、积极展开犯罪预防、制定并实施公平详备的社会政策,以及有效整合社会资本等途径,均衡各方主体利益,形塑符合本土需求和民众认同的压力疏导型治理模式。

王晓云的《组成班子赛花儿仪式与西北多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为例》(《地方文化研究》第5期)一文,认为随着西部多民族地区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传统的乡村二级管理制已难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急需形成新型的政府——村长——“俄拉”三级制村落管理模式。

施巍巍、王丽平的《云南藏区老年协会自主性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考察》[《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第5期]一文,认为云南藏区老年协会的自主性发展在促进藏区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服务、凝聚、桥梁、创新、调适的积极作用。老年协会既是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又在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予积极扶持,促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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