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民间习惯法研究一直以来都是藏学法律研究的重头。这类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藏族习惯法渊源的研究,特别是从自然、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对习惯法的产生根源进行研究;二是对藏族习惯法与现代司法体系的配适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对藏族习惯法是否有助于现代法律体系在藏区贯彻的争论正在增多。除此以外,对于藏族习惯法从法理学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也在不断增加。
李春斌的《法律地理: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空间向度》(《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第2期)从地理的角度对藏族婚姻习惯法进行了剖析。根据对西藏农村进行的田野调查并结合法律地理的相关理论,论述了藏区地理状况对当地法律制度,特别是婚姻习惯法产生的影响。文章认为,在传统乡土社会中藏族同胞的婚姻习惯法代代传承,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适应当地地理环境的产物,是一种重要的生存智慧和生存策略。也正因为如此,此种婚姻形式只要不违背藏族传统的伦理道德,就会受到舆论的赞扬。文章最后得出结论,藏族婚姻习惯法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地理环境的产物,它不属于任何婚姻进化形态,单线婚姻进化论无法解释藏族婚姻习惯法。应当尊重文化多样性,在对话和相互沟通的基础上促进婚姻文明的互补。
王丹屏的《构建西藏化解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刑事和解制度的变通》(《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第6期)对新形势下西藏传统习惯法与现代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背景下,西藏地区刑事纠纷呈现出一些新动态、新规律,表现为多以争夺生产资料、生活资源为主,突发性强,多发生在部落之间,本部落邻居和亲友成员之间,民刑事纠纷混杂,刑事纠纷显性化,等等。西藏传统的“赔命价”以及由此引申的“赔身价”“赔奸价”“赔盗价”等习惯法对于解决民间调解和经济赔偿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却与现代司法体系存在巨大矛盾。为此,文章强调应将国家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引入西藏刑事司法中,规范和引导藏族习惯法中“民间调解、经济赔偿解决刑事纠纷”的做法,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解、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索南才让的《试谈藏族习惯法的概念及性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12期)对藏族传统习惯法的内涵、渊源和属性进行了广泛描述。文章认为,藏族传统习惯法是藏区历代地方政权以及各部落加以确认或制定,并通过地方政权或部落组织赋予其强制力,保证在本地区或本部落实施并靠宗教组织、部落组织或盟誓约定方式调解内外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藏族传统习惯法中既有宗教信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伦理道德、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诸多成分,又有吐蕃和西藏地方政府时期所颁行的法律政令及其遗留。同时,藏族社会深受藏传佛教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法度等影响,以致藏族传统习惯法的核心机制和原则直接来源于藏传佛教,因此,藏族传统习惯法的性质不仅是宗教,还是一种生活方式、社会制度和一种独特的文化传统。
曾丽容的《近三十年来国内藏族习惯法研究综述》(《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第5期)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进行了大致的梳理和总结。文章回顾了30年来对藏族习惯法研究的历程,归纳了大致的研究问题,包括藏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刑法与“赔命价”“赔血价”的问题、藏族习惯法的回潮与转型问题,并对藏族习惯法研究的整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价,具体包括缺乏基础性研究、存在研究方法的欠缺、研究力度分配不均、藏族习惯法与其他民族习惯法的比较研究不足。文章最后指出,当前一些学者中存在过分看重习惯法的倾向,事实上“赔命价”等习惯法无论对加害者还是受害者都没有益处,而且在实践中排除政府的参与,导致宗教、宗族传统势力的抬头。因此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不能过于强调区域性、独特性而不顾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而应看得更宽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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