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涉藏法律问题研究仍然主要集中在传统法制、现代法制建设和民间习惯法三大领域,其中尤以民间习惯法研究分量最重。相对于其他藏学领域,涉藏法律研究仍是较弱的环节,突出表现在许多涉藏法律研究仅仅是政治研究、文化研究的延伸。但近年来围绕藏族习惯法的研究无论视角还是方法都越来越多样化,整体上提升了涉藏法律研究的水平。
(一)传统法制研究
传统法制研究在藏学法律研究中属于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主要是对历史上存在于藏区的一些基本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进行探讨,其中研究西藏和其他藏区自身特性对官方法律制度安排进行影响和塑造的成果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
马青连、方慧的《清代西藏地区的法律适用特点考察》(《思想战线》第3期)集中对清代西藏在各类法律事件中适用法律的不同和特点进行了考察。文章首先对国家法和藏区固有法的不同适用情况进行了论述,并提出在清代西藏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基本上是收归国家的,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是极力推进国家法的运用;而清代西藏地区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涉及宗教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是固有法,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关于西藏法律事件的终审权问题,文章认为发生在西藏地区的重大政治性案件的终审权肯定是收归中央的,重大的宗教案件往往是由理藩院亲自审理报皇帝裁决,这也表明终审权已经收归中央;就西藏地区发生的所有民事案件及一般的藏民之间的刑事案件的终审权是没有收归中央的。基于对不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文章提出,清代西藏地区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多元化特点,清政府在案件的审理中较好地处理了国家法与固有法的冲突。
牛绿花的《试论藏族盟誓的特点》(《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10辑)对藏族民间历史上的盟誓的特性、功能以及与官方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文章认为,藏族盟誓具有很强的宗教适应性和依附性,表现在盟誓依附于宗教而产生、发展和变迁,盟誓订立契约的神圣性、裁断纠纷的公正性等依赖于神灵信仰。重大盟誓活动和起誓神判需由高僧大德参与主持,在寺庙等宗教场所中进行并需要一定的宗教仪式。从功能的角度看,藏族盟誓体现了社会控制手段的多元一体性。藏族盟誓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宗教信仰,是对神灵的笃信,但它也以盟约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因而具有法的属性,体现出了社会控制手段的宗教、道德、习惯法、法律的多元一体性。文章还提出,尽管产生并活跃于民间,藏族盟誓与官方法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突出表现在盟誓对官方法的渗透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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