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研究
藏族民间法制习俗一直是涉藏法律研究的重点领域,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多。本年度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研究延续了这一规律,且主要围绕三个研究重点展开:一是藏族地区刑事和解与民间法制习俗的关系,其中重点是对“赔命价”实践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与调适进行研究;二是藏族地区民事纠纷调解与民间法制习俗的关系;三是法制习俗影响下的藏区司法权威多元化。
杨继文、姜利标《藏区治理的非司法叙事:刑事纠纷与宗教习俗》(《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 2期)研究了藏族地区刑事纠纷的社会调解机制。该文认为,藏族地区刑事纠纷的治理,不仅有诉讼司法的方式与途径,而且还有非司法的路径与叙事。这种非司法的路径,主要体现为包括发誓和活佛调解在内的藏族和解习俗。发誓体现了藏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宗教维度;而活佛调解则体现了藏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程序理性。软法而治、非司法治理以及治理的公共性构成藏族和解习俗社会治理的重要特性。该文提出,藏族地区社会治理技术的非司法叙事是对法制历史传统的传承和民族习俗的继受,也是当代社会治理的要求和法律政策的需要。
马德《青海藏区刑事和解实践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补充研究》(《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第 4期)研究了青海藏区刑事和解实践与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相适应的问题。该文认为,青海藏区作为一个藏族相对聚居且受藏传佛教影响较大的地区,在基本理念和具体操作上都存在着不同于国家刑法的民族法制习俗。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民间法制习俗较之以前有所复兴,刑事和解实践对传统司法模式构成一定的冲击,且对藏族地区刑事冲突的解决起着一定的支配作用。为解决这种冲突,该文提出应建立一套既要保证刑事制定法的权威,又能彻底解决刑事冲突,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解决机制,引导藏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刘蕊《论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的现代转型》(《贵州民族研究》第 10期)研究了藏族地区“赔命价”法制习俗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问题。该文认为,藏族地区“赔命价”法制习俗在当代的实践中,已不同于古代的实体规则,而是一种与刑事和解相类似的调解方式。“赔命价”法制习俗有其积极的作用,在形式、价值上都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契合之处。该文提出,应以刑事和解为蓝本,对“赔命价”进行合法化改造,从程序、内容、效力上予以规范,以实现“赔命价”的现代转型,包括将“赔命价”纳入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赔偿程序、将“赔命价”在量刑中进行综合权衡和考虑。
王楚云、贺葸葸《藏族民事习惯法与现代制定法的冲突及其消解》(《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第 5期)研究了藏族地区民事法制习俗的来源、规范内容、与制定法之间存在的冲突以及如何化解这些冲突等。该文认为,藏族民事法制习俗的渊源主要包括吐蕃王朝等政权制定法的遗存、藏传佛教教义、民间传统道德。藏族民事法制习俗的规范内容包括不动产财产权、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制度、争议解决制度。该文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藏族民事法制习俗的回潮及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提出消解这些冲突的思路,即在内容方面建立法制习俗甄别机制、推动法制习俗成文化,在程序方面明确司法中的法制习俗引入机制、加强对民间调解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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