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明清
元朝以来,元明清三朝在西藏均采取了“因俗而治”、推崇和扶持藏传佛教来为其统治服务的宗教政策,但因时代和政局的变化,三朝在具体措施上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李文萍的《清与元明中央政府治藏宗教政策的差异及成因分析》(《西藏大学学报》第 1期)一文,从不同统治主体与理念、西藏地方周边和内部不同情势等方面分析清与元明朝在治藏宗教政策上形成差异的原因,指出从元朝“以教辅政,一家独大”到明朝“多封众建,尚用僧徒”,再到清朝“从俗从宜,依法治教”,可以说政教有别的倾向越发明显。特别是清朝实行的既尊崇格鲁派又在其内部实行多元分封的措施,一方面保证了格鲁派对蒙、甘、青、藏格鲁派信仰地区的控制力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又限制了达赖喇嘛一人独大的潜在威胁,较之明朝的“多封众建”更具有效性和合理性。清朝中央将藏传佛教纳入法制化管理,对其分权统治、特权监控、赏罚分明等措施都是可供借鉴的有效手段。
仁青卓玛在《探析藏族传统官职囊索的历史演变》(《中国藏学》第 1期)一文中对藏族传统官职囊索的来源及其演变过程进行了梳理。文章认为,囊索作为一个官职,至少始于萨迦政权时期,即把担任朗钦或囊索府总管的称为朗钦或囊索。到帕竹政权后,囊索逐渐身居要职,成为地方头人,尤其在卫藏分裂为许多领地后,原为教主派驻各地的代理官员或囊索已成为握有实权的头人囊索,管理该地区政教事务。甘丹颇章时期,囊索既是指一个地方官职,同时又作为一个名号被颁给大活佛的管家。甘丹颇章初期,根据各地方政教合一制度的特殊需要,甘丹颇章仿照萨迦政权组织中的朗钦和囊索官职,加强管家囊索及其权力,广泛授予管家囊索之名号,从而弱化了土官囊索之权,因此,这时期囊索的含义再次发生了变化。
以上为涉及元明清三代的文章,单就每个朝代而言,元代和明代在研究成果上稍逊,这个时期的研究依然以清代为主。其中涉及明代的文章,比如次旦扎西在《论明朝管理西藏宗教事务的基本经验》(《西藏大学学报》第 2期)一文中通过回顾明朝中央的治藏政策,梳理了明朝管理西藏事务的基本经验,即在西藏诰封僧俗官员,推行行都武卫体;封授具有崇高宗教名声的“三大法王”;封授西藏地方政教首领“五王”以及制定僧俗官员定期朝贡与“厚赏羁縻”政策。明朝这种“多封众建”的治藏政策建立和巩固了中央与地方的辖属关系,使藏区各个宗教派别以及地方势力相互掣肘、共同发展。藏族上层通过定期朝贡与回赐加强了对明代中央政府的向心力。
王家鹏的《明永乐宣德佛像源流新证——兼论明初朝廷治藏方略中甘青地区的重要地位》(《中国藏学》第 4期)一文,通过考察岷县大崇教寺遗址暨岷县博物馆收藏永宣时期藏传佛教文物,从文献与文物两方面论证了永宣佛像源起与流传的主要原因。岷县明清时期称岷州,是元明时期青藏高原与内地连接的交通要道。由于大智法王班丹扎释的关系,岷州大崇教寺深受朝廷重视,寺内陈设无数显密佛像、法物供器,多有明帝御赐珍物,朝廷派兵长期驻守,地位显要,起到联结西北地区和西藏的纽带作用。从历史文化现象角度观察永宣佛像的源流过程,可见汉藏交界的甘青地区在明朝初年朝廷治理西藏方略中居首要地区,具有重要地位,诸多甘青藏族人士忠诚效力于国,深受皇帝信任,为沟通中央与西藏地方的联系,稳定明朝的西北边疆,促进汉藏文化交流,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特殊贡献。
清代西藏史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多。制度研究方面,经济制度有李凤珍的《清代西藏政教合一制时期噶厦与达赖喇章经济关系》(《西藏民族大学学报》第 4期)。该文在对西藏封建领主及其土地占有制形成历史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探讨了清代西藏政教合一制时期噶厦与达赖喇章的经济关系。文章认为,西藏封建农奴制政教合一体制是由达赖喇嘛的喇章和噶厦联合组成的,在该体制内喇章与噶厦的经济关系在土地占有制上,既有达赖喇章的私有土地,也有噶厦的公有土地,形成了一种混合型经济关系。清朝实施集权于噶厦,虽然一方面削弱以达赖喇章为首的宗教世俗行政权,另一方面又要保留达赖喇嘛的宗教首领地位,满足信仰者的需要。因此,在集权过程中,需要维护喇章的经济利益,作为宗教首领地位的经济支柱,亦是政教合一体制存在的经济原因。
基层制度方面的研究需提及阿里。17世纪上半叶,拉达克占领古格、普兰。由于南亚莫卧儿帝国等政治势力的渗透,改宗伊斯兰教的拉达克严重威胁藏传佛教在阿里的传播和地位。政教冲突最终导致 1679—1683年的西藏与拉达克大规模的军事冲突,战后重构了清代阿里地区的政治格局。张发贤在《从政教冲突到政局重构:清前期西藏与拉达克之战及其影响》(《西藏民族大学学报》第3期)一文中就双方冲突的过程和最终的结果进行了分析,认为这场战争使得西藏在除拉达克之外的阿里地方建立行政制度,设置阿里总管管理普兰、日土、扎布让和达巴等四宗,而拉达克则依附西藏,加强与西藏各领域的联系,直到19世纪中叶的森巴战争。
张发贤文章提到的阿里基层制度,本年度恰有专文论及,即黄博的《四宗六本:甘丹颇章时期西藏阿里基层政权初探》(《中国藏学》第 3期)一文。文章对清代西藏阿里的基层政权组成进行了研究。西藏甘丹颇章政府将西藏西部的阿里地区纳入治下后,通过将卫藏地区久之有效的宗谿制引入阿里地区,建立以普兰、扎布让、日土、达巴四宗为核心的基层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将卫藏贵族充实到阿里地区基层行政体系中。此外,在基层政权的建设中,还充分考虑到阿里地区实际情况,将古格时期的旧贵族和战争期间的新军功阶层也充实到基层政权之中,形成以萨让如本、左左本、帮巴本、曲木底本、那木如本、朵盖齐本为主体的六本政权,通过以“六本”为核心的基层力量,使世袭土官的“六本”和拉萨委派的流官“宗本”结合,构成了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四宗六本”的阿里地区基层政权。
金瓶掣签制度方面,乾隆末年,廓尔喀之役即将结束之际,清廷在拉萨的大昭寺和北京的雍和宫各置一只金瓶,规定以后蒙藏地区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由金瓶掣签认定,金瓶掣签制度由此形成。阿音娜、N·哈斯巴根《清代雍和宫的金瓶掣签——以雍和宫档案为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 4期)一文,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雍和宫满、汉、蒙古文档案记载的漠南、漠北和西宁办事大臣管辖区域内几位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的掣定过程,探讨了蒙古地区各呼图克图呼毕勒罕认定的程序和特点。最后,文章探讨了雍和宫与拉萨两地金瓶掣签的不同之处,指出拉萨的金瓶掣签是由驻藏大臣来主持,在达赖喇嘛等三大寺喇嘛们的参与下完成的,而雍和宫的金瓶掣签是由理藩院堂官来主持,在掌管京城喇嘛印务扎萨克达喇嘛等京城喇嘛们的参与下完成。一些细节方面,拉萨金瓶掣签前一般是诵经 7天或 9天,但是雍和宫的金瓶掣签只诵经 3天;道光二年以后蒙古地区该管旗加具印结来证明没有弄虚作假等。
军事制度方面,顾祖成和李红阳的《咸丰七年藏军营制变革研究——以〈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的提出、颁行和基本废止为中心》(《西藏民族大学学报》第 4期)一文指出,咸丰五年廓尔喀第三次侵藏战争的爆发及之后《中尼条约》的签订,暴露出西藏地方军备废弛的客观局面,驻藏办事大臣赫特贺面对“兵士不足,役占普遍”“军械陈旧,军备废弛”等形势,于咸丰七年提出了《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这一变革藏军营制的方案,要求“禁旷缺以足防额也”“广招募以壮声威也”“互稽查以杜役占也”“精器械以资利用也”“定巡哨以肃边防也”“严约束以弥边患也”。《整饬藏军营制章程六条》是咸丰年间在治藏政策上的一次重要尝试,但是这一整饬主张最终却被基本废止,其废止表明清代后期西藏地方局面之复杂性和咸丰年间在治藏政策上的不稳定性。
土司制度方面,不少清代典籍都提到四川有两员藏族土司,却驻牧雅州,而非藏区,也无管辖地方与番民,即大乘司徒和守善体梵灌顶大国师。曾现江在《明清藏区大乘司徒与守善体梵灌顶大国师考》(《民族研究》第 4期)一文中就这两位土司的身份、主要职能及结局进行了介绍。文章指出,大乘司徒与守善体梵灌顶大国师并非明朝敕封的大乘、大宝法王或其朝贡使者,而是两员驻牧于雅州寺院,且无管辖地方及人口权利的特殊土司。隆庆年间藏区朝贡制度改革之后,规定绝大部分藏区朝贡者都留边候赏,由雅州弘化、报恩两番寺安顿,并敕封两员僧官,即大乘司徒与守善体梵灌顶大国师负责管理。明末清初,报恩寺被焚毁,大乘司徒与守善体梵灌顶大国师只得同住弘化寺,向清廷投诚后获授职为武职土司。由于清朝更注重以政治、军事手段来实现和强化对藏区的直接管控,藏区土司对朝廷的主要义务已是“纳赋”,而非“入贡”,故当清朝完全控制藏区后,这两员土司完全失去存在价值,终在乾隆前期被废除。作者认为,大乘司徒与守善体梵灌顶大国师存在的时间或许并不算长,但其兴废,实与明清两朝治藏策略的演进息息相关,可谓是这一时期藏区与中央王朝关系嬗变的一个缩影,从侧面揭示了明清藏区治理的独特性与复杂性。
除了制度研究,另一个相对集中的是人物研究。比如杨代成、王希隆在《论第巴达孜巴》(《中国藏学》第 1期)一文中对清代准噶尔侵藏后担任西藏地方第巴的达孜巴进行了研究,认为传统研究受到《颇罗鼐传》的影响,将达孜巴视为准噶尔人统治下的傀儡。文章认为,相关汉文、满文、藏文及外文等不同来源的史料证明,达孜巴实际上在藏族地区拥有很大的威望与权力,他并不是一个“善良”“单纯”“无能”“没有野心”的老人,而是一位颇有谋略的精干政客。他有很大的政治野心,对军政形势有比较正确的估计,并能够根据其对局势的判断随机应变。在准噶尔部入藏后组织的西藏地方政府中,达孜巴作为政府首脑,作为准噶尔部高度信任的人,利用他在藏地的高度权威主导着西藏地方政府的运转,为准噶尔部在卫藏地区较为稳固的统治创造了条件。
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作为驻藏帮办大臣的凤全在巴塘被杀,清廷对其作出了高度评价,而作为同僚的驻藏大臣有泰对凤全之死则有不同的看法。康欣平在《有泰视角下的凤全之死———以〈有泰驻藏日记〉为中心的解析》(《西藏研究》第 1期)一文根据《有泰驻藏日记》中的相关记载,就有泰如此评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有泰将凤全之死形容为“死由自取”“丧身辱国”等,实为两人政见不一而致。之前,有泰与凤全在瞻对归属问题上有分歧,后者在瞻对问题上的积极主动,并不被有泰认可,认为其隔阂藏事、孟浪草率。凤全之后在巴塘欲推行的喇嘛还俗等做法,有泰也不认可,认为其太激进。可以说,有泰与凤全在治边治藏上的思路分歧较大,代表了当时主流的两种筹边筹藏观。同作者的《1910年两位驻藏大臣联豫、温宗尧在治藏思路上的分歧与清廷之裁决》(《西北民族大学学报》第 5期)一文则是一篇类似的文章,其中就宣统二年(1910)正月十三世达赖喇嘛离开拉萨出走印度,时任驻藏办事大臣联豫与驻藏帮办大臣温宗尧在如何应对十三世达赖喇嘛出走事件,以及在此事件前后的治藏思路上存在的分歧及最终清廷的裁决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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