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研究
本年度涉藏法律研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藏族地区传统法制研究相对薄弱和单一化;第二,西藏和四省藏区现代法制建设研究有所发展,成果主要集中在相关领域的立法思考方面;第三,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研究一如既往是重点领域,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民间法制习俗的现代调适方面。
(一)藏族地区传统法制研究
本年度关于藏族地区传统法制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对清代藏族地区法律制度安全和司法实践上。
冯志伟、柏桦《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对清朝时期藏族地区的法律适用、司法管辖以及处理不同民族间刑事案件的原则进行了研究。该书认为,清代藏族地区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三类,即王朝的立法、针对藏族地区的立法以及藏族地区法制习俗。不同藏区的司法管辖权也各有不同,西藏的司法管辖权更多体现了地方自治特点,即驻藏大臣享有司法终审权,代表中央王朝处理地方重大司法事件。而甘青川滇藏区司法管辖权与内地更加相似,由不同级别行政机构行使,但牧区和土司管辖区实行“因俗而治”。该书还探讨了清代处理藏族与满汉蒙回和其他民族之间刑事案件的原则与实践问题。
冯志伟《清代藏区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以藏族习惯法为范围的考察》(《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第 1期)从民间法制习俗的视角,研究了清朝时期藏族地区如何裁决纠纷案件的问题。该文认为,经过千年司法实践,到清朝时,藏族地区纠纷处理程序规范日趋完善,总体上形成了包括起诉、调解、审判、执行在内的纠纷解决程序和制度。部落头人、宗教领袖等民间权威成为案件处理的主要裁判主体。该文指出,藏族法制习俗在具体纠纷处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主要是由藏族地区地广人稀、生存条件恶劣、社会发展实际等因素决定的。纠纷处理程序规范的实施,不仅便利纠纷解决,促进了清代藏族地区秩序稳定,而且对于当前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处理国家法与法制习俗的互动关系有所启示。
版权所有 。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0604533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