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研究
2017年涉藏法律研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藏族地区传统法制研究有所深化,但整体看仍相对单薄。第二,西藏和涉藏工作重点省现代法治研究成果较多,除通常的立法研究外,增加了一些关于依法治藏辅助性制度的研究。第三,藏族民间法制习俗研究一如既往是涉藏法律研究的重点内容,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民间法制习俗的现代调适方面。
(一)藏族地区传统法制研究
2017年藏族地区传统法制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均有一定提升,研究内容主要是近代藏族地区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分析。
高晓波《近代藏边民间司法职能探析——以甘青藏族聚居区为考察中心》(《青海民族研究》第2期)对近代甘肃、青海藏族地区社会司法主体及其互动关系进行了研究。该文认为,近代甘青藏族地区司法主体包括寺庙、头人和民间力量三种,其中民间力量主要指具有一定社会威望的老人、僧人和活佛等。司法权力在三者之间的配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取决于三者的互动。该文指出,藏边民间主体对司法职能的争夺有着利益的驱动,司法权力的掌握对于司法主体来说能够获得直接的利益。寺院、土司的司法调解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在社会纠纷调解与处理过程中,这些司法主体获利丰厚。这种利益链条形成了国家与民间司法权力的博弈,国家希望民间组织代行其司法职能,达到社会控制的需要。而鉴于司法权力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民间司法主体不会轻易将其司法主权移交给国家,而是通过各种手段,甚至不惜制造各种纠纷案件。
宁珠达美《民国时期西藏宗教法制的政治学研究——以〈喇嘛转世办法〉为例》(《中国藏学》第1期)研究了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喇嘛转世办法》及其背后的政治学含义。该文认为,《喇嘛转世办法》的出台有着长期的历史背景,从清朝一直到北洋政府时期,中央政府一直在酝酿。《喇嘛转世办法》作为一项制度设计,背后有着深厚的政治和法律考量,即维护祖国统一、确保中央政府权威,体现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和严谨性。《喇嘛转世办法》对于维护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涉藏宗教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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