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评估及其保护政策——政府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22 16:59:32 | 来源: | 作者: | 责任编辑:

(三)政府管理

王晶晶、许开鹏等在《环境保护》第16期发表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框架研究》一文。此文基于西藏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的现实需求,构建了西藏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框架,明确了各管控区内涵与特征,提出了按照自然生态保留区、生态功能保育区、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聚居环境维护区的分区管控对策。

周刊社、张建春等在《生态学报》第8期发表了《西藏高原冬虫夏草资源适宜性区划分析》一文。此文根据西藏高原冬虫夏草产区生态环境条件,以海拔高度、植被类型、土壤类型、年平均降水量、年平均气温为区划主要指标,利用GIS空间分析方法对西藏高原冬虫夏草生长区进行适宜性综合区划。结果表明:那曲地区的比如县、索县,昌都市的边坝县、丁青县、类乌齐县、江达县、洛隆县、察雅县、贡觉县部分产区处在适宜区。那曲地区的那曲县、嘉黎县、巴青县、聂荣县,拉萨市的当雄县及其他产区处在次适宜区。日喀则市的大部分地区、林芝市和山南市的低海拔地区为不适宜区。在出产冬虫夏草的地区(市)中,那曲地区、昌都市分布面积占当地产冬虫夏草县域土地面积的52.1%—59.3%,山南市、日喀则市、拉萨市和林芝市分布面积占当地产冬虫夏草县域土地面积的13.7%—26.1%,整个西藏高原产区的冬虫夏草分布面积平均占当地产冬虫夏草县域面积的34.5%。

郭海青、董国礼在《人文杂志》第12期发表了《多主体草场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可能——以青海湖流域D村普氏原羚的保护为线索》一文。此文认为在普氏原羚的保护行动中,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社会,二者都不能避免增长的引擎和理性的驱动。不同主体内部、主体之间因价值指涉和路径依赖不同,致使不同主体间力量相互消解。多主体治理的格局中,地方社会的合理性是不容忽视的,国家稳定的制度体系依然是生态治理得以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张伟、尼玛顿珠等在《水利水电快报》第11期发表了《雅鲁藏布江山南段水资源保护对策建议》一文。此文以雅鲁藏布江山南段为主要研究对象,介绍了西藏河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水资源管理保护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作者提出,应当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标准化建设。

倪源在《科技与法律》第2期发表了《新发展理念下致霾排放分级管理研究——基于拉萨市案例分析》一文。此文认为拉萨市作为中国西藏自治区首府,致霾排放的潜在威胁在不断加大。作者提出,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强化对拉萨市致霾排放的分级管理,需要建立动态预警机制、聚焦负外部性内化,在分级管理机制下适时引入“致霾排放权”交易。

旦增、穷达卓玛等在《高原科学研究》第3期发表了《西藏旅游垃圾特性分析及处理处置建议》一文。此文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调研、采样和室内分析方法,对西藏旅游垃圾产量,典型景区旅游垃圾组分特征进行了调查。作者提出,应当创新现有的旅游垃圾处理模式,旅游景区(景点)加强垃圾收集和暂存设施建设,并将旅游景区产生的垃圾集中收集并有效储存在垃圾暂存间内。景区运营单位购置带有烟气净化装置的小型垃圾焚烧炉,由相关部门组织集中培训,旅游景区运营企业或相关部门安排专人接受统一培训。

达瓦次仁、弓进梅、拉巴卓嘎在《西藏研究》第5期发表了《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然保护区建设与成就》一文。此文指出,西藏自治区根据特殊地理环境和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独特的自然资源,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西藏建立种类齐全、面积巨大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及县级自然保护区47处,占自治区土地面积的33.4%,占自然保护区面积的30.8%。

乔慧捷、汪晓意等在《生物多样性》第2期发表了《从自然保护区到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三江源国家公园环境覆盖的变化及其对两栖爬行类保护的启示》一文。此文以4种两栖爬行动物即高原林蛙、倭蛙、西藏齿突蟾和青海沙蜥分布点环境条件在国家公园内外的异同为例,探讨分布受环境制约大、扩散能力弱的物种保护在国家公园建设中可能面临的机遇挑战。结果表明:自然保护区内两栖爬行类所偏好的环境条件较多未包含在国家公园内。在国家公园内,应开展两栖爬行动物种群动态和群落结构的长期监测,加强基础生物学研究,掌握环境变化对两栖爬行动物分布、遗传、行为、形态、种群动态及群落可能产生的影响。

乔军在《青海社会科学》第2期发表了《三江源生态保护:立法需求、问题分析与制》一文。此文指出,从生态文明与法治的关系、国际生态文明立法趋势、区域生态保护战略实施视角和行政法学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三江源区生态立法势在必行。三江源生态立法应遵循生态优先原则,确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遵循先行先试的要求,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内容;以保障生态安全为立法目的,确立公民的生态权利和义务;立法中应发挥本土文化的积极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生态移民法律制度、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草原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和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

宗鑫的《青藏高原东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一书着眼于效率目标,即生态保护效率和补偿资源与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不同微观补偿区域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的空间差异性,以青藏高原东部的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案例区,展开了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以期为青藏高原东部的其他区域提供借鉴与指导。

李波等的《青藏高原重点开发区国土空间利用与保护规划研究》(科学出版社)一书以多学科集成研究为手段,在研究框架、分析方法、技术路线方面借鉴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沿理念,在指导思想、核心内容、主要结论方面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空间规划的特点。针对青藏高原重点开发区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求,以及生态环境脆弱、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的客观现实,展开了理论、技术和应用相结合的综合研究,形成了系统的研究成果。不仅是解决青藏高原重点开发区空间开发和保护问题的科学研究与分析成果,也对其他同类区域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杨丽雪等的《青藏高原东缘牧区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耦合研究》(科学出版社)一书以动态面板模型、生态足迹模型为研究工具,以发现问题—剖析问题—实证分析—解决问题为研究思路,以“生态、经济、社会”相互促进和相互发展为依据和框架,论证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量化了该地区目前生态经济系统的发展状态,深入剖析了该地区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存在的关联性问题和形成的原因,研究并提出了该地区实现生态保护与建设、经济可持续发展、农牧民奔小康的多方共享共赢的新发展模式,为青藏高原东缘牧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经济发展之路,从而使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

许开鹏、王夏晖、王金南等的《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一书在系统分析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空间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情况,构建了区域生态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相关评价,按照生态环境资源的空间差异性进行了环境功能分区,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了分区差别化环境管理措施,用于引导区域开发布局,确保国土开发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

版权所有 。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0604533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58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