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改土归流使王朝国家疆域得以稳固、国家意志在改流区得以贯彻、对改流区民众的教化得以全面推行。同时,改流区民众与国家的联系加深、国家认同意识增强,各民族汇聚交融与和谐关系得以形成。这些变化实现了国家整体利益和改流区局部利益的双向同步增长,对于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改土归流;中华民族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
【作者简介】莫代山,长江师范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广西民族研究》2023年第4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改土归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19ZDA182)成果。原文编发时略有删节调整,注释从略。
正文
加强中华民族史研究,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高度掌握历史叙述权和话语权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任务和路径。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在近百年来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历史发展所形成的。”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中,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对各民族的接触、联结和融合起着关键作用。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基于统治成本和收益对比的考量,在西南等地区推行以间接统治为特征的土司制度。又由于间接统治自身所具有的弊端,从明代开始,中央王朝陆续推行改土归流。作为一项重大的历史事件,改流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但在阐述其意义时,多停留在国家权力的下沉和改流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等层面,运用中华民族发展宏观视野的审视还较为少见。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伟大时代使命中,挖掘好、阐释好改流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重大历史意义是一项十分必要且紧迫的工作,本文以武陵山区为中心,对其进行简要阐述。
一、稳固国家疆域
土司制度源于羁縻之治,其基本的理念是“以夷制夷”和“因俗而治”,基本做法是授予“内附”的地方首领以土司名号并允许世袭,且把土司纳入王朝国家职官体系,但赋予土司在辖区内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治等权力,只在朝贡、征调、承袭、入学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规定。这种治理方式既可以把土司辖区纳入国家版图,又能够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管理;既能够实现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又能够照顾到土司地区的利益诉求。在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交通极为不便、民族文化差异大的条件下,无疑是适合当时西南地区实际情况的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也正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总体上确保了西南边疆的稳定。
但土司制度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那就是他的间接治理特性。在这种制度下,国家权力无法到达基层,土司家族集政治、经济、军事等权力于一身,具有明显的地方割据政权性质。由于割据的性质,在利益的推动下,各土司尽力壮大自身实力,其主要做法就是扩大辖区面积、增加管辖人口、提升土兵规模等。在此过程中,一些土司因为历史积淀、凭借辖区的物产资源、利用国家征调所获战功、抓住王朝国家实力衰弱等机遇发展壮大起来。如湖广容美土司,元称“容米峒”,辖域不过1500平方公里左右。利用元末明初、明末清初时局混乱之机的扩张,清初最盛时辖域达7000平方公里以上,不仅吞并了数个相邻土司,还并购相邻汉地,甚至连国家设置监控的卫所之地都被侵占。在西南地区民间,有“两广岑黄,思播田杨”之谚,指的就是明代四大土司,其中思州田氏最强盛时势力范围东抵今湘西地区,南达今桂林的北部,西接今贵阳一带,北临今四川和重庆边缘,横跨数省之地。有学者指出“伴随着各地土司宗族自身的繁衍以及不同土司之间的不断交往和征战,土司辖地边界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土司辖域变化背后隐藏的是土司之间的频繁互动,这种互动包括依附、联姻、吞并、争夺乃至战争。元明清时期,由于土司争夺而引起的战争不胜枚举,以武陵山区为例,元代有散毛、酉阳土司的领地之争,明代有思州、思南土司常年征战,清代有容美、桑植土司的连年刀兵相见。虽然中央王朝试图通过在土司政权中添设流官、在土司辖区周边要害之地设置卫所、规定土司“赴阙承袭”等措施加强监管,但随着王朝国家实力的增减和土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些措施的落实及其效果都不尽一致。
间接治理的另一个弊端是土司对王朝国家的认同度不高。土司“内附”中央王朝或是军事逼迫下的大势所趋,或为利益驱动下的趋利所为。对于“内附”后的各土司,王朝国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通过封锁、征调、众建等策略不断削弱土司实力。由于王朝国家对土司的管控是建立在实力对比而不是认同上,而土司对中央王朝的顺服更多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当王朝国家实力强盛或土司利益得到保障时,土司往往比较忠顺、履职比较积极、少见争斗背叛之举动。而当王朝国家实力趋向衰弱特别是政权更迭的混乱时期,或者土司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满足时,土司就会走上扩张、侵吞、争斗乃至反叛的道路,进而引发区域社会的动荡。“向来云贵川广、以及楚省各土司,僻在边隅,肆为不法。扰害地方,剽掠行旅,且彼此互相仇杀。”故而,“叛服不常”是土司的一种常态。元代广西上思州黄氏、明代贵州播州和水西、清代四川大小金川等土司叛乱均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不仅震惊西南诸省,而且严重影响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其他小规模的土司叛乱俯拾皆省,而且严重影响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其他小规模的土司叛乱俯拾皆是。
王朝国家时期,国家建立在“臣服”基础之上,“有疆无界”且疆域“盈缩无常”是典型特征。土司内部的争夺和土司的叛服不常都容易对国家疆域的稳固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土司争斗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导致民生凋敝、土地荒芜、人口减少,甚至造成土司的消亡。比较元、明、清三代,各地均有大量土司名号凭空消失的现象,如鄂西南地区元代见诸记载的玩珍、昧惹、卸加、阿惹、谢甲等数十个土司在明代均已不见踪影。而不论是土司区社会凋敝还是土司消亡,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疆域的稳固,“没于蛮夷、酋豪窃据”指的就是这种状态;另一方面,土司承担着“守疆土”的基本职责,土司履职时的虚与委蛇也极易造成国家辖域的变化。如明代湖广永顺、保靖土司担承抚绥湖南苗疆“镇苗”“竿苗”之责,但“二土司徒有担承之名,毫无实济”,导致苗疆长期脱离管控;再一方面,边地土司对中央王朝的归附或者叛逆,还直接影响王朝国家统治疆域。边地土司的内附是元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疆域形成的基础,土司的反叛会导致土司辖区脱离管辖,进而对国家疆域稳固带来直接的负面影响,“由于土司叛服无常,造成国家疆界不断变迁,局部区域造成大量的领土丢失”。
改流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纳入国家直接管理后,通过废除土司和土司军队、统一行政建置、派驻流官、派遣军队等措施,改流区从王朝有效控制范围变为有效统治范围。国家把权力触角延伸到改流区,摧毁了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土司家族无力也无法聚合有生力量对社会局势产生影响。雍正七年(1729)改流时,永顺同知征粮,遭到土司旧势力的反抗,旧土司总理田尔根传令各旗旗长44人并随从百余人聚集并枷号衙役,歃血后同往镇竿镇进行控诉。此事报奏清廷后,田尔根等人被“部议以斩、绞、军、流徙、杖分别发落”即是最好的例证。可以说,权力结构的改变成为国家稳固边疆民族地区最有效的武器。
二、增进国家联系
从夏商开始,中国古代的国家就有对不同区域推行不同治理模式的传统。夏商周时期的“五服”与“九州”就是基于不同权力义务的政治区划。秦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国家在传统“夷夏观”指导下,力图建立“华夷秩序”,把王朝的统治由近及远推向四方,在不同的区域推行不同治策。通过设置“道”“属国”“左郡左县”“僚郡”“羁縻府州县”“土司”等以及确立“藩属”“臣属”等方式,王朝国家确立了与特殊设置区域的权力义务关系。这些推行特殊设置的地区一般距离王朝政治中心较远,且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央王朝多是通过册封、朝贡、纳质、觐见、盟誓、和亲、儒化等方式加强对地方首领的控制,再通过地方首领的统治实现对区域的治理。土司制度是秦汉以降羁縻之治深化和制度化的产物,相较于羁縻之治,土司与中央王朝的联系更为紧密,但也局限在土司履行贡赋、征调、入学、承袭等方面的义务,以及中央王朝派驻流官、设置卫所、对土司奖惩等方面的权力。这些联系表现出两个特征:一是集中体现着土司阶层与中央王朝的联系。由于土司制度的性质,无论是中央王朝执行权力还是土司履行义务,都是通过土司阶层来落实的。而作为被统治阶层的民众,在土司阶层的严格限制和严酷剥削下,既不具备对外交往的政治条件,也缺乏对外交往的能力和经济条件,对外联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联系的内容和层次很浅。虽然土司时期亦有汉地商人进入土司区进行贸易,但总体来看规模不大,且内容集中在特产物资的贩运等方面。土司区对外联系主要是通过土司征调或贡赋等活动来完成的,但也存在规模有限、内容单一、地域限制大等特点。
改流的内涵即为改土司统治为流官治理,实现国家对土司区的直接统治。既然纳入国家直接统治,就要由国家统一派遣主要官员、统一派驻军队、执行国家的政令、推行国家统一的律法、承担国家规定的赋税,同时也意味着民众在入学、科举考试、贸易、流动、交往、享受国家保护等方面也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方面的内容不仅有利于增进国家治理的效能、增强民众的国家认同,同时也有利于民众在经济、心理、文化、教育、社会等层面融入国家主体。在国家与改流区频繁地互动中,改流区全面融入国家“大一统”的步伐越来越快。改流后,武陵山区对外道路体系迅速扩张,以“川湖大道”“澧沅水道”“黔湖通道”等为主干的道路网络体系在短时期内形成,“自改土而后,披荆斩棘,行李往来,遂为三省之要区,四冲之捷径”;迅速成为全国桐油、茶油、蜂蜜、漆、木蜡、朱砂、水银、各种药材等的重要产区,“城乡市铺贸易往来有自下路装运来者,如棉花、布匹、丝扣之类……本地出产如桐油、五棓(有羊棓、角棓二样)、碱水、药材各项,则视下路之时价为低昂;”各地官学、义学、私塾迅猛发展,“人知向学,富家以诗书为恒业,穷苦子弟争自濯磨,亦不以贫废读。”。在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内外差异越来越小,“士知向学,弦诵不绝,生聚教训,尚取古法。兼之舟楫可通,商旅所集,风景犹类中州,近日人文振起,彬彬礼乐之乡”。改流把土司区广大民众与国家直接联系起来,这种联系相对于以往以土司统治阶层为中介、处于土司统治阶层控制之下的联系自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三、凝聚国家认同
土司制度间接统治的性质不利于民众国家观念的产生。在土司制度中,土民归土司管辖而不是国家管辖,执行的是土司的命令而不是国家的政令,承担土司规定的劳役和物资奉献而不是国家的赋税。这种统治方式下,土民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利益与土司息息相关。土民只有服从土司统治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而由于与国家并没有直接的交集、缺乏基本的互动,也无法从国家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土民的国家认同缺乏经济基础和直接动因,自然也就极为淡薄了。
民众国家观念的缺失还与土司的刻意压制有关。土司制度赋予土司世袭且在辖区高度自治的权力,土司家族“世领其土,世有其民”,为了维系家族统治,除在政治上自署土官、经济上掌握物产资源、军事上建立土兵外,还要在思想上引导辖区民众对土司的认同。从现有材料来看,土司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三:一是尽量提升自身的品级或获取中央王朝赐予的荣誉封号。通过品级提升或获取类似“将军”“太子太保”“太傅”“荣禄大夫”“一品夫人”等荣誉头衔,提升在民众中的权威。在各地已发现的土司时期金石碑刻、已发掘的土司墓葬和土司家族谱牒中,土司对自身功绩和荣誉的浓重记载都是主要内容;二是树立土司信仰。不断在民众中渲染英雄祖先的事迹和功绩,进而神化英雄祖先,通过建庙、建祠等方式形成土司(土王)信仰,甚至形成一些固定的节日活动让土司(土王)信仰深入民众意识。在武陵山区,类似的遗迹有摆手堂、土王庙、三抚庙、土主庙、大王庙、飞山庙等,信仰有大二三神、彭公爵主、田好汉、向老官人、八部大王、田祐恭、杨再思等,节日有六月六、过赶年、做摆手等;三是限制土司区普通民众对外的人员信息交往。土司区多位于西南山区,生产力水平不高、交通不便,加之土民与外界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异,故长期以来存在着“蛮不出境、汉不入峒”的现象。同时,对于土司来说,辖区人口的数量是决定实力大小的重要战略资源,故土司区的对外交往是有约束的,除土司阶层的贡赋、入学和土兵征调外,民众极少对外交往。土司强化土民对土司统治的认同,但忽略和压制土民国家认同的形成,最典型的做法莫过于不许土民接受教育,“土司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不许读书”。武陵山区曾出现过的永顺、酉阳、卯峒等司学,也都没有土民入学的记载。
改流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直接治理,涵育国家认同自然是重中之重的任务。在行政建置的同时,各地第一时间建立起圣庙、武庙、文庙、社稷、先农、名宦等蕴含国家治理理念的官方祭祀场所,义学、府(县)学、书院等灌输国家正统的儒学教育体系,推动修建了关帝、文昌、城隍、伏波、武侯、东岳等一大批体现忠君爱国理念的民间祭祀体系。通过固定场所的集中灌输和日常生活的潜移默化,“忠君爱国”的思想逐渐渗入各民族的道德体系。另外,改流后,制度屏障被打破,改流区丰富的土地资源对人口流入产生了极强的吸引力,加之官方优惠政策的鼓励,外来人口源源不断地进入改流区,与土民相互杂居,在把来源地代表先进生产力水平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具物资等带入流入地的同时,也把蕴含在这些物质和生产生活方式背后的思想、理念、道德、伦理等传输给改流区民众。而这些思想、道德、伦理等,以儒家思想为内核,代表着国家意志,民众在接受这些思想和伦理的同时,自然而然地会形成国家认同。再者,改流后,官方通过免除赋税、推广高产农作物、发放生产资料等方式,推动改流区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使民众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人口素质得到提升。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民众的国家认同自然容易被激发。
国家认同突出地表现在对国家的政治认同、经济认同和文化认同等层面。政治认同方面,民众用编户、纳赋、当差等行动表达对国家政权的认可和支持,“新设州县,抑且岩多土少,钱粮最轻,从无抗粮情弊。每开征日,民多争先完纳。孟登先竹枝词:‘大张红示报开征,百姓纷纷赶进城。手把青钱三五十,一年国课早完清’”;经济认同方面,改流区对外经济交往的内容和规模不断扩张,如长乐县渔洋关,康熙年间“始有开垦往种者,又历数年,而水田街渐有负担贩鬻来自他邑者”,嘉庆四年(1799)“农桑饶裕,礼教昌明,或粤之东,或江之右,持筹而来者,商贾云集,人烟稠密”,到咸丰初时“人烟聚集,不下百千之家”;文化认同方面,则争相入学、习传汉地文化,“自设府分县以来,义学之设有年,诵读之声不辍,应试士子不下千有余名,人文几同内地”。自乾隆时期开始,地区各族宗族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在各族所修族规、族训中,“急赋税”“输国赋”与“奉祖先”“孝父母”“睦宗族”都是最为常见的条款,说明民众的国家认同已经到了相当高的程度。改流区民众整体利益的增长成为国家认同提升的根本推动力量。
四、促进汇聚交融
一部中国史,就是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也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改流为各民族汇聚交融提供了一次重大的历史机遇。土司时期,由于制度、生产力水平、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土司区内外的交往十分有限,表现在社会层面就是人口流动规模不大,表现在文化上就是文化差异大,表现在经济层面就是生产力水平长期低下。但改流后的大规模人口流动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随着制度障碍被打破,人口大规模流入垦殖。改流还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地商人涌入改流区,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文化的交流,“荆、楚、吴、越之商相次招类偕来,始而贸迁,继而置产,迄今皆成巨室”。短期内,改流区的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笔者研究发现,武陵山地区绝大多数改流区在数十年内人口都有数倍的增长,如永顺县雍正十二年(1734)客民数量5226人,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达46123人,增长7.8倍;宣恩县改流时有客民3746户,乾隆四十年(1775)时有13686户,增长约3.7倍;桑植县雍正十一年(1733)总户数才2115户,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时,仅客民就有12547户,增长当在6倍以上。外来人口流入改流区在时间、来源地和文化上都存在多元性,如永顺县“客民四至,他省则江西为多,而湖北次之,福建、浙江又次之。在本省则沅陵为多,而芷江次之,常德、宝庆又次之”。这些多样性导致改流区一定时期内“五方杂处”的社会状态,也决定了改流初期存在的复杂文化冲突。但与土司时期由于文化隔离造成的文化冲突相异的是,这种冲突是以大规模的人口交往和多元文化交流为背景而产生的,是一种以人口互嵌、文化全面接触为特点的冲突,只是社会整合的一个过程。在经历了改流初由于“五方杂处”所带来的短暂社会适应后,生活在共同地域内的人口开始融合。如黔东北松桃厅“城市乡场蜀、楚、江西商民居多,年久便为土著……有唐、贺、杨、欧诸姓,又有汉人变于苗者曰‘变苗’”。如鄂西南长乐县“设县初,惟张、唐、田、向四姓为土著,合覃、王、史、李为八大姓。继有十大姓之称,向、李、曾、杨、郭、王、皮、邓、田、庹是也。惟此十数姓互相联姻,今则不拘”。改流初,各地志书“人口”“风俗”部分均有把“土民”“客民”区分记载的传统,但随着人口的交融,在乾隆中后期以后,这种区分就越来越模糊。1947年《黔江县政务概要》称“今征诸邑中大姓家乘所载,并据言语为断,又各市场遍立禹王宫、万寿宫、朱文公祠等,则黔江人民纯为汉族也”。这种认知实际上就是基于长期以来土、客交融所作出的判断。
各民族的交融突出表现在各民族文化中共同内容的持续增多。“自改土归流,远人麇至,民勤耕稼,士习诗书,旧俗渐易,与郡城大率相同”。道光《施南府志》称“施郡自改土归流,治法既殊,民风亦变,则旧志所记有难信于今者”。这种“难信于今”的记载还不是个例,对于乾隆《石砫厅志》所载种种“伦理不明,吉凶不合礼”的现象,道光《补辑石砫厅志》编纂者表示“读而疑之”,认为前志所载“枉诬失实,无一字合者。夫石砫风气敦庞不殊,葛天无怀,何至如旧志所云乎?”其所反映的均是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改流区风俗变化的基本事实。即使是土民保存下来的传统文化,也多渗透进了儒家文化精神,如土家族先民有六月六“晒龙袍”的习俗,相传为纪念明初反抗明廷的土司覃垕,但在《增修酉阳直隶州总志》中,却有“六月六,相传禹王诞辰,有祭祀宴会,然惟楚商或原籍两湖者行之,土人无与也。是日,士民曝书帙、衣服于庭”的记载,节日习俗一致,却把来由记为“禹王诞辰”,且“土人无与”,具有明显的重构痕迹。
文化交融是相互的,地方传统文化中有益的成份也被外来移民所接受。“自改土以来,流寓于是邦者,多吴、楚、闽、蜀人,各从方之旧,相杂成俗,而遗风未远,不无染渍,久之遂忘其自来,闷闷淳淳,尚存古意”“汉人多来自江右、关中及辰沅各处,衣冠华饰与土苗殊,久或染土人旧习,亦不尽然。”、外来汉民学习土、苗民最典型的例子体现在建筑方面,吊脚楼、转角楼等传统建筑是土民、苗民适应山地地形、气温、气候、资源而形成的,汉民迁入后,在适应自然条件中,也不得不借用这些传统建筑样式。与之相似的还有服饰中的“白布包头”习俗,虽然早在改流初保靖知县王钦命即发布有《示禁白布包头》告示,称“夫白布乃孝服之用,岂可居恒披戴?合行严禁!”,但这种服饰习俗有利于适应山地气候和生活,故而不仅未被革除,反而被外来汉民普遍借用,成为地区传统民俗中的重要事项。其他饮食等方面的文化内容也较多。
文化交融还表现在少数民族之间的文化学习中。改流后湘西苗民进入鄂西南后,把苗族传统文化带入鄂西南,并被移民地接受,便有了鄂西南的白帝天王信仰、女儿会、牛王节、尝新节、社饭、板凳龙、还牛愿、还猪愿等习俗。自湖南、贵州迁入川东南、鄂西南的侗族先民,也把自己的优秀文化带入移民地,飞山庙、风雨桥、打油茶等便在川东南、鄂西南等地遍地开花。土民文化自成体系,改流后进入的其他民族文化或多或少都要受其文化的影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经过选择传承下来的生活文化就有土语、拦门礼、跳丧、渔猎、巫术、织土布、刀耕火种、吃油茶、喝咂酒、骨种婚、陪十姊妹、陪十兄弟、哭嫁、跳年等数十种,传承下来的建筑文化有吊脚楼、转角楼、虎座式木屋等,这些内容为区域内各民族所普遍接受。以摆手活动为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龙山县马蹄寨与农车轮流举办,“特别是民国十三年以后,每年参加摆手活动的人达四万余人,马蹄寨附近所有村寨都住满外地来客……由于人数众多,各地的戏班社团也赶来演出,有灯戏、阳戏、汉戏、高脚戏等,表演的曲艺有三棒鼓、莲花落、九字鞭等”。可以看出,摆手活动俨然就是一个各民族文化大展演的舞台和交往交流的文化媒介。
五、推动民族和谐
古代民族关系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历史、文化、利益、生存条件、政策等都能影响民族关系的发展,其中政治方面的一些举措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极大。改流前,土司区内部、土司与周边其他民族的关系总体上来说是不平和的,其原因大体有三:一是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基本方略。这种方略包括让土司治理土民的基本含义,也有让土司之间相互制衡、利用土司控制未设土司的“苗疆”的政治考量。在这种方略下,土司成为供中央王朝驱使维护统治的工具,在历次“镇蛮”“征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明代武陵山区土司调征的范围涉及贵州、广西、湖南、四川、湖北、河北、浙江等省,对贵州和湖南苗民反抗和起义的调征尤多。中央王朝的这种方略容易造成地区、民族间的紧张关系。二是土司为获取利益对周边地区的袭扰。土司所具有的地方割据性质为他们对外扩张提供了条件,不仅土司间相互攻杀,土司对相邻地区也不断进行掳掠。如容美土司在元至大三年(1310)就有“纠合苗酋,杀千户及戌卒,掳掠良民”的记载;元泰定三年(1326),又结12洞蛮寇长阳县;明嘉庆二十一年(1542),杀巴东县应捕刘聪等,掳民百余家,“并绑弓兵汪高进峒”。直至清雍正十一年(1733)改流前,容美对周边长阳、巴东等县的人口掠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导致周边官府持续不断地向上控诉,而这也是引发容美被改流的重要原因。三是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流,民族文化差异过大,从而形成的相互隔离。如黔东北、湘西南部苗民与湘西北部、川东南、鄂西南土民在地理上毗邻,但土司时期民间正常交往极少。自明代开始有记载的苗民对周边进行的“劫掠”,以及所形成“伏草”“刺人泄忿”“缚人勒赎”“拿人抵事”等惯习,实际上都是民族关系紧张的具体体现。
改流成为民族关系总体上转向和谐的一次历史契机。一方面,土司制度被革除后,“以夷制夷”的方略被放弃。按清廷统治者的表述,改流的目的就是要把土司区从“化外”变为“王化”,把“夷民”变为“编民”。这就要求转变治理思路,从以往那种区别对待,以歧视、疏远、利用、防范、压制为主要特征的治理方略转变到合作、安抚、儒化、融合、发展为主要特征的治理方略上来。新方略要以改流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间的和谐为基础,传统相互制衡的做法自然要放弃,这种变化为土、苗民间平和关系的形成提供了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土司被废除后,土司阶层基于特权和利益所进行的压迫、剥削、掠夺就没有了政治、军事和社会基础。改流时,土司被剥夺职衔且多迁往外省安置,土司家族特权被剥夺,土兵被遣散,改流区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分配给土民和外来人口垦殖。没有了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基础,基于土司统治阶层压迫、掳掠等而形成的紧张民族关系就不复存在。再一方面,改流后地区、民间正常交往交流的渠道被打通。在人口大规模流动背景下,改流区与外界的人员、物质、文化交往逐渐增多,在婚姻、贸易、文化活动等的联结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不断增长,这为和谐关系的产生奠定了经济、社会基础。
改流后,各地民族关系都有一个从紧张到平和的发展过程。清代文献中,多把武陵山区不同人群区分为“苗”“土”“客”三种成份。他们之间关系的变化能较好地印证民族关系变化发展的过程。在湘西南部,自明代以来客民与苗民接触增多,且相互之间冲突一直延续至清中期。乾嘉苗民事件后,清王朝推行的以“屯防”为核心的治理体系,通过“民地归民、苗地归苗”策略,以及由边墙、碉卡等所组成的防控设施,固定贸易场所、义学教育等制度的确立,苗、客之间的交流从无序走向有序。在有序交流中,苗、客各自利益得到保障,民族冲突得以缓慢调和。自乾嘉苗民事件后,有关“苗”“客”间劫掠、仇杀、勒赎之类记载很少出现,这固然与屯防体系有关,但根本原因还在于苗、客各自利益的调和。“民苗杂处,涵濡日久,土变其习,民安其业,浸浸乎诗书之气渐盛”,“苗情驯静,服役充兵,亦非昔日生苗之比”。各地土、客关系也经历了由紧张到平和的过程,在官方一体化的治理策略下,土、客之间形成互嵌式居住格局,统一生产生活内容、统一市场贸易以及统一学校教育等制度的推行,推动着土、客之间的交融。土、客之间交融的趋势就是他们之间关系趋于平和的过程,这种平和的关系也为当今武陵山地区和谐民族关系奠定了历史基础。
六、结语
作为自在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这个民族实体的形成需要稳定的生存空间,经历了“许许多多分散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的过程。元明清时期,王朝国家在西南数省推行土司制度,在羁縻之治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西南地区的管控,使得土司地区融入国家“大一统”进入了新的阶段,也推动了中华民族发展。但土司制度间接统治的性质决定了这种融入和发展必然是低水平的,差异化的治理模式导致了土司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均存在多样性。改流就是国家主导的改变这种多样性的一项重大政治举措,随着土司代理阶层被废除和国家权力的深入,王朝国家疆域得以稳固、意志得以贯彻、对改流区民众的教化得以推行,与之相应的则是民众与国家的联系加深、国家认同意识增强,以及各民族汇聚交融与和谐关系的形成。这些变化实现了国家整体利益和改流区局部利益的双向同步增长,对于中华民族从多元走向一体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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